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H代 公告编号:〈万〉2022-046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第十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8.27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回购A股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万〉2022-039)。
一、首次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A股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2022年5月10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1,197,87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1%,最高成交价为18.2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7.9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1,665,569.30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进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A股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首次回购A股股份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为禁止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已于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29日分别披露2021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5月10日的首次回购符合前述要求。
(三)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即2022年3月30日前6个月内,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票,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A股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万〉2022-033)。除前述之外,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四)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出具函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
经2022年3月30日来函确认,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出具函件之日起未来六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2021年12月7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来函告知,拟在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所持公司股票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股份的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股东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相关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万〉2021-132)。
(五)回购股份的权利及公司股本计算
公司回购的A股股份存放于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且不得质押和出借。
公司计算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时,总股本以公司最近一次公告的总股本为准,不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公司计算定期报告中每股收益等相关指标时,发行在外的总股本以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准。
三、风险提示
1、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继续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而变更或终止回购的风险。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回购方案,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