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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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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2-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4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7日以专人或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发出,并于2022年5月1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九名,实际出席的董事九名。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或传真送达等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阅并在议案表决书上表决签字,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蔡礼永先生、谢瑾琨先生、郑阳先生和沈利勇先生作为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查验,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147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713.20万股限制性股票可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独立董事就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7日以专人或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发出,并于2022年5月1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的监事三名。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专人或传真送达等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并在议案表决书上表决签字,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并对激励对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经核查,公司147名激励对象与调整后的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全体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各项考核指标满足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3.2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9%;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147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713.2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有关情况如下:

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程序

1、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拟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以2.9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司149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800万股普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37%。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5日,公司在内部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9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2.95元/股的价格授予149名激励对象合计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9月18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在缴款登记过程中,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本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7万股。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0年10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调整事项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该调整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本次调整授予的1,78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0年11月13日。

6、2022年5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定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7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3.20万股。

二、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说明

根据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8个月、30个月和42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于2020年11月13日上市,截至2022年5月12日限售期届满,因此自2022年5月13日起,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47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根据制度要求可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713.20万股,占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占公司总股本的0.89%。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考核、查验,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及147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2021年度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全体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可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147名激励对象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1年度的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不存在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147名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的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条件等情况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147名激励对象与调整后的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全体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各项考核指标满足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信息披露,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有关意见;

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7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浙江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

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公司将参加“2022年浙江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将于2022年5月13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通过全景网互动平台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全景·路演天下”网站(http://rs.p5w.net)参与本次活动。

届时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蔡礼永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谢瑾琨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沈利勇先生将通过网络在线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等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