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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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1 证券简称:拓维信息 公告编号:2022-028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00号)核准,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7,250,800股,发行价格为6.2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15,899,976.00元,扣除已支付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收到人民币 910,320,476.12 元,扣除其他应付未付的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06,848,778.01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1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630号《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2年3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基石研究院建设项目”中部分募集资金14,207.63万元、“销售及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部分募集资金7,086.27万元,投向“行业智慧云解决方案研发项目”和新增“基于开源鸿蒙的行业发行版研发项目”,新增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开鸿智谷数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该事项已经2022年4月11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湖南开鸿智谷数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2年5月5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开鸿智谷数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宋杨、赵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起失效。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