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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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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2-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87 证券简称:厦门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3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6月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6月2日 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A603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6月2日

至2022年6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本次股东大会将听取以下报告:

1.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

2.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4.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报告;

5.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及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3月29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年3月29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年4月27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年5月11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2年5月11日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8、9、10、11、12、13、1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6、7、8、9、10、11、12、13、1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厦门市财政局、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海润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泉舜集团(厦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泉舜纸塑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圆金控股份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符合出席条件的A股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等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1)、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二)符合出席条件的A股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1)、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股东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法人股东公章。

(四)现场会议登记时间为:2022年6月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五)现场会议登记地点为: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C603室(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C603室(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61012

电话:(0592)5362971、5323159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

特此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6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187 证券简称:厦门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4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2021年末拥有合伙人203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1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604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3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安永华明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47.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45.89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1.46亿元)。2020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00家,收费总额人民币8.24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昌华女士。

昌华女士,于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及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5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涉及的行业为金融业。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田志勇先生。

田志勇先生,于201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3)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力卓女士。

张力卓女士,于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1家境内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无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安永华明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2022年度审计项目向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费用预计为人民币333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3万元)。与上一期审计费用相比增长9.9%。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会议认为:安永华明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在2021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认真履行审计职责,按时提交审计报告,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认为:安永华明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其在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安永华明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用安永华明为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表决情况: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1187 证券简称:厦门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2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5月11日,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5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吴世群、檀庄龙、洪主民、吴昕颢、周永伟、庄赛春、汤琼兰、戴亦一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对2022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进行了合理预计,预计金额及所涉及的交易内容符合业务实际需要,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符合公允性原则;同意将《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按照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按照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21年1月7日,本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批准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前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见下表。

币种:人民币

注:本行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年末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与年初预计额度存在一定偏离,该情况系以上关联方自有资金充足或授信额度上报时根据关联方实际需求对额度做出相应调整导致。

(三)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和类别

币种:人民币

注:1.上述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包括中国银保监会定义的关联方和中国证监会定义的关联方;

2.以上预计额度不构成本行对客户的承诺。预计额度内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时,将按本行授权制度履行业务风险及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实际交易方案以本行有权审批机构出具的书面批复为准;

3.上述授信类日常关联交易可以滚动发生,任一时点的余额不超过上述预计额度;

4.本次预计额度的有效期自本行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之日止;

5.上述关联方的预计额度余额合计不超过大额风险暴露制度要求;传统授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业务;同业交易额度项下仅限于承做由利率债质押的同业业务、深沪证券交易所债券逆回购、银行间市场债券逆回购、利率债债券借贷业务、外汇交易中心即期外汇交易等非敞口业务。

6.本行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上年末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与2022年预计额度存在一定偏离,该情况系以上关联方上年末自有资金充足或上年度授信额度上报时根据关联方上年融资需求对额度做出相应调整导致。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金控”)及其关联方

1.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华一银行”)

(1)基本情况

富邦华一银行成立于1997年3月2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法定代表人为马立新,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A座101室、18楼、19楼及20楼,经营范围为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富邦华一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45亿元,其中富邦金控持股42.09%、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北富邦银行”)持股57.91%,台北富邦银行为富邦金控全资子公司。截至2021年9月末,富邦华一银行资产总额1327.55亿元,净资产77.26亿元,实现营业收入35.98亿元,净利润3.80亿元。

(2)关联关系

富邦华一银行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富邦金控的关联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四项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2.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台北富邦银行为富邦金控全资子公司,由台北银行与富邦银行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整并而成,董事长为陈圣德,地址为台北市中山区中山北路2段50号,主要提供各地法人、个人客户所需之存款、放款、外汇、财富管理、信托、信用卡及电子商务等金融服务。截至2021年9月末,台北富邦银行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下同)7058.09亿元,净资产514.72亿元,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79.14亿元,净利润33.86亿元。(2021年9月末台北富邦银行财务数据以2021年9月30日新台币兑人民币中间价进行折算,2021年9月30日1台币=0.23314元人民币)

(2)关联关系

台北富邦银行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富邦金控的关联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四项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富邦金控的全资子公司,董事长为蔡明忠,地址为香港中环德辅道中38号富邦银行大厦,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优质银行服务,包括零售及商业银行、财富管理、金融市场、证券及投资服务。截至2021年6月末,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资产(折合人民币,下同)943.3亿元,净资产120.83亿元,2021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7.04亿元,净利润1.65亿元。(2021年6月末富邦银行(香港)财务数据以2021年6月30日港币兑人民币中间价进行折算,2021年6月30日1港币=0.83208元人民币。)

(2)关联关系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富邦金控的关联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四项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4.日盛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日盛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郭倍廷,注册资本为192.48亿新台币,注册地址为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1段10号1楼,经营范围为:(1)收受支票存款,(2)收受活期存款,(3)收受定期存款,(4)发行金融债券,(5)办理短期、中期及长期放款,(6)办理票据贴现,(7)投资公债、短期票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公司股票,(8)办理国内外汇兑,(9)办理商业汇票之承兑,(10)签发国内外信用状,(11)保证发行公司债券,(12)办理国内外保证业务,(13)代理收付款项,(14)代销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及公司股票,(15)办理与前列各款业务有关之仓库、保管及代理服务业务,(16)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办理之其他有关业务。截至2021年9月末,日盛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折合人民币,下同)646.65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4.34亿元,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6.98亿元,实现净利润1.46亿元。(2021年9月末日盛国际商业银行财务数据以2021年9月30日新台币兑人民币中间价进行折算,2021年9月30日1台币=0.23314元人民币。)

(2)关联关系

日盛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富邦金控的关联方(日盛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成为本行关联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四项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高永华,注册资本37.33亿元,注册地址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7号,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从事银行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平顶山银行是经银监会批准的城商行。截至2021年9月末,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176.10亿元,净资产101.32亿元,实现净利润2.46亿元。

(2)关联关系

本行监事吴泉水担任该公司董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三项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1)基本情况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永伟,注册地址位于金井中兴南路655号。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对外投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业及项目的投资);资产管理;物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服务;实物贵金属销售(不含期货等需经前置许可的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农业机械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服装、鞋帽、五金产品、日用杂品、建材(不含石材及危险化学品)、金属及金属矿(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不含石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棉花、麻类、农牧产品(不含禽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亿元,其中周永伟持股37.82%、周少雄持股31.09%、周少明持股31.09%。截至2021年9月末,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额289.74亿元,净资产147.01亿元,实现营业收入38.71亿元,净利润3.51亿元。

(2)关联关系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董事周永伟先生为该集团董事长,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四)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1)基本情况

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1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陈铁铭,注册地址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28层01。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矿山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8亿元,其中厦门港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3.14%、陈铁铭持股46.86%。截至2021年9月末,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部)总资产14.78亿元,净资产12.80亿元,实现营业收入0.003亿元,净利润0.08亿元。

(2)关联关系

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行监事陈铁铭先生实际控制的企业,且截至2022年3月31日,该公司持有本行3.79%股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三项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五)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1)基本情况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成立于2011年7月13日,是厦门市财政局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址为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46层4610-4620单元,法定代表人檀庄龙,注册资本216.11亿元,主营业务包括1、对金融、工业、文化、服务、信息等行业的投资于运营;2、产业投资、股权投资的管理与运营;3、土地综合开发与运营、房地产开发运营等。截至2021年12月末,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额595.15亿元,净资产319.25亿元,实现营业收入92.29亿元,净利润13亿元。

(2)关联关系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檀庄龙先生为本行董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三项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六)泉舜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1)基本情况

泉舜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6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吴泉水,注册地址为:经营范围为社会经济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办公服务;贸易代理;谷物、豆及薯类批发;饲料批发;棉、麻批发;林业产品批发;其他农牧产品批发;果品批发;蔬菜批发;肉、禽、蛋批发;水产品批发;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鞋帽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不含弩);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不含文物);其他文化用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煤炭及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石油制品批发(不含成品油、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建材批发;化肥批发;农药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农用薄膜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农业机械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摩托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类、禁止类项目)。泉舜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600万人民币,其中泉舜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0%。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1521号8-9层。截至2021年9月,泉舜集团总资产75.67亿元,净资产30.25亿元,实现营业收入39.36亿元,净利润3.89亿元。

(2)关联关系

本行监事吴泉水先生为泉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三项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七)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16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楼、3楼、8楼北面、9-12楼。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废物的处置及综合利用(执照另行申办);废水、废气、噪声的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及运营;化工产品的销售(危险品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环保材料、环保再生产品、环保设备的生产与购销(生产场所营业执照另行申办)环保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及应用;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物业租赁;沼气等生物质发电。截至2021年9月末,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15.64亿元,净资产55.77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6.42亿元,净利润1.72亿元。

(2)关联关系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主要股东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方,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八)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情况

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9日,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潘青松,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474号5楼。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亿元,其中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9.75%、石狮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持股23.25%、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持股4.0833%、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9167%。截至2021年9月末,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105.49亿元,净资产16.19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75亿元,净利润0.86亿元。

(2)关联关系

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持有66%股份的控股子公司,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九)厦门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

(1)基本情况

厦门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张立勇,注册地址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同益路9号地产大厦第6层。厦门国有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依法从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厦门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其中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100%。截至2021年9月末合并数据,厦门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102.91亿元,净资产69.53亿元,实现营业收入9.01亿元,净利润0.8亿元。

(2)关联关系

厦门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主要股东厦门海润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联方。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十)关联自然人

本行关联自然人包括中国银保监会定义的关联自然人和中国证监会定义的关联自然人,具体如下: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自然人:

1.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2.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3.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4.上述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5.以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银行保险机构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2)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6.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1)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以及第七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对银行保险机构有影响,与银行保险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符合上述所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行预计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本行实际发生关联交易时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值的原则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本行的影响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优质关联方客户资源优势,积极稳妥拓展本行业务。

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本行和股东的利益,符合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会对本行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特此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1187 证券简称:厦门银行 公告编号:2022-025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名称及方式: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发行规模由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经营管理层)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额度内确定。

● 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本行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经营管理层)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认真逐项自查,认为本行符合上市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行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本行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由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经营管理层)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经营管理层)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本行具体情况确定。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行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三十个交易日或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自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募集说明书公告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经过相应除权调整后的数值确定)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经营管理层)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

前三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三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三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行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本行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由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经营管理层)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相关规定在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当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本行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行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本行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三十个交易日或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自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经过相应除权调整后的数值确定)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本行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本行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一)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行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A股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由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经营管理层)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市场情况等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本行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本行有权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本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本行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经营管理层)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经营管理层)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该等优先配售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包括但是不限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则和要求)方可落实。

(十六)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本行A股股票;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本行偿付可转债本金和利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本行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行所发行的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行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本行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本行拟修订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3)本行拟变更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本行不能按期支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本行减资、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本行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本行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本行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9)本行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可转债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可转债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可转债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范围的约定情形之一且符合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要求的拟审议议案的,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于15个交易日内召开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面值总额30%以上的可转债持有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交易日;

2)本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面值总额10%以上的持有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以下简称“提议人”)有权提议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提议人拟提议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提出符合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权限范围及其他要求的拟审议议案。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议的具体安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由。同意召集会议的,应当于书面回复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提议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

3)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不同意召集会议或者应当召集而未召集会议的,本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面值总额10%以上的持有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有权自行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召开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提供必要协助。

(3)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下转9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