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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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自成立以来,公司主要从事线性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公司生产的线性驱动系统可广泛用于医疗康护、智慧办公、智能家居等领域,主要产品按应用领域可分为医疗康护驱动系统、智慧办公驱动系统及智能家居控制系统等。线性驱动行业是一个处于上升期的新兴发展行业,线性驱动产品作为一种实现智能终端产品运动控制功能的关键装置,能应用到众多智能终端领域,是众多下游行业产品的核心配件,在国外市场应用较为广泛,在国内尚处于市场开拓期,存在较大的成长空间。未来公司将继续秉承“尊重专业、求是创新、追求卓越、精诚共进”的核心价值观,以“提升社会大众的工作环境和生活品质,让所有员工和合作伙伴的生活更美好”为使命,以大力发展线性驱动产业为己任,在立足于现有优势产品制造领域的基础上,向下游延伸领域作进一步的拓展,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积极开拓全球市场,致力于成为国内线性驱动产品的领导者、行业技术标杆和技术创新的引领者,并将公司打造成为世界领先的线性驱动产品方案供应商。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2年~2024年的营业收入较2021年增长分别不低于30%、67%和100%;或2022年~2024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的数值较2021年增长分别不低于20%、40%和6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捷昌驱动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即1股捷昌驱动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
5、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8、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并按规定限售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9、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10、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本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1、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8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232.0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3,491.60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2年6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2022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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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4、《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2-029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于近日届满,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拟按程序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2022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任期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制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及提名人声明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如下(简历附后):
1、提名胡仁昌先生、陆小健先生、吴迪增先生、YU BIN(余斌)先生、徐铭峰先生、孙宏亮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提名胡国柳先生、刘玉龙先生、谢雅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过对董事候选人资格的审查,充分了解候选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独立董事不存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董事会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条件要求。
二、监事会换届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任期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职工代表监事1名,任期与非职工代表监事一致。
1、非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潘柏鑫先生、李博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制选举产生。
2、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会议民主讨论、表决,大会同意选举杨海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2日
附件:董事、监事候选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胡仁昌先生,1968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1年6月,复旦大学EMBA课程班结业,具备机械制造技术背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4288-2012的主要起草人之一。1992年10月创办新昌县东昌模具厂,任厂长;2000年3月,创办捷昌医疗,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0年4月,投资设立捷昌有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10年7月,任捷昌有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陆小健先生,男,1970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京理工大学应用数学专业,厦门大学EMBA毕业,硕士学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4288-2012的主要起草人之一。1990年9月至2000 年2 月,担任南京四开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2000年3月至2010 年7 月,先后担任捷昌医疗副总经理及捷昌有限总经理;2010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吴迪增先生,197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3年,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自动控制专业, 2003 年毕业于浙江大学MBA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93年至2005年,历任宁波联合集团业务员、经理、分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至2014年,先后担任捷昌医疗、捷昌有限及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至今担任海仕凯科技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
YU BIN(余斌)先生,1970年4 月出生,加拿大国籍。1992年,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2005年,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车辆部部长;Ergotech/Esmond/Wirfab - 3 divisions of TEKNION副总经理;常州市凯迪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上海华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现任公司医疗事业中心总经理。
孙宏亮先生,1980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2003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厦门大学EMBA在读,本科学历;曾任开锐咨询金融事业部总经理、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宝龙地产项目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徐铭峰先生,198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8年9月,毕业于浙江财经大学外贸英语专业,本科学历。2008年9月至2010年4月,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担任审计员;2010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胡国柳先生,1968年3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曾任海南大学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管理学院党委书记、管理学院院长、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长城信息、汇川技术、海南海药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刘玉龙先生,1971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副教授职称,博士研究生学历。2002年7月至2003年9月任教于中山大学;2002年9月至2005年9月,于厦门大学、厦门涌泉集团有限公司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5年至今任教于浙江工商大学;担任京华激光、今飞凯达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谢雅芳女士,1963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教授级高级会计师,硕士学历。曾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上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理事、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浙江省优秀总会计师等,曾任杭州市商业局财务处副处长;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现任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万安科技、数源科技独立董事。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潘柏鑫先生,1958年5月出生,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3年2月至1986年6月,担任新昌县东门水电站技术员;1986年6月至1992年10月,担任新昌县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主任;2007年1月至2010年4月,担任捷昌医疗注塑车间主任;2010年4月至2010年8月,担任捷昌有限注塑车间主任;2010年8月至2015年9月,担任捷昌驱动注塑车间主任;2015年9月至今就职于捷昌驱动研发部;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博先生,男,1983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8月,毕业于黑龙江科技学院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2016年毕业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技术领域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参与研发高精度电动推杆项目、JC35W1轻载荷电动推杆项目、智能护理床控制系统项目、网络型多功能医疗床控制系统软件开发项目。2010年8月至2014年,担任公司研发中心主任;2015年至2019年担任公司研发中心经理;2019年至今担任智能家居事业中心总监。2018年5月31日起担任公司监事。
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杨海宇先生,198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0年6月毕业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20年4月获得上海交通大学仪器仪表工程硕士研究生学历。2010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医疗研发部总监、职工监事。其作品《电子线性驱动组建研究与产业化》曾获得绍兴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参与多项研发项目并获得《电动医疗床背腿板角度九十度控制方法》、《基于CAN总线的多个立柱升降控制系统》、《基于LIN通信的内置升降桌控制系统》、《交流震动马达震幅控制方法及控制电路及按摩床》等授权发明专利,申请捷昌JCB36N2六轴传感器升降桌控制系统V1.0、捷昌JCB36N3六轴传感器升降桌控制系统V1.0、捷昌JCB36N1电动升降桌控制系统软件V1.0等多项软件著作权。2019年11月份在《宁波大学学报》(理工版)发表论文《基于健康数据挖掘的养老床系统设计研究》。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2-030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将进行监事会的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一致同意选举杨海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行使监事职权,履行监事义务,任期与第五届监事会一致。
本次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2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杨海宇先生,198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0年6月毕业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20年4月获得上海交通大学仪器仪表工程硕士研究生学历。2010年加入公司,现任公司医疗研发部总监、职工监事。其作品《电子线性驱动组建研究与产业化》曾获得绍兴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参与多项研发项目并获得《电动医疗床背腿板角度九十度控制方法》、《基于CAN总线的多个立柱升降控制系统》、《基于LIN通信的内置升降桌控制系统》、《交流震动马达震幅控制方法及控制电路及按摩床》等授权发明专利,申请捷昌JCB36N2六轴传感器升降桌控制系统V1.0、捷昌JCB36N3六轴传感器升降桌控制系统V1.0、捷昌JCB36N1电动升降桌控制系统软件V1.0等多项软件著作权。2019年11月份在《宁波大学学报》(理工版)发表论文《基于健康数据挖掘的养老床系统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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