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可投金融产品扩围
自主决策空间提升
(上接1版)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等是此次向保险资金新开闸的金融产品。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断涌现,其风险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配置需求,行业有较强的配置意愿。
太平洋人寿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叶蓬表示,近年来,伴随着金融市场风险增加、债券市场利率下行等问题,保险资管行业面临较大的资产配置压力和问题。《通知》根据金融市场最新的发展,将风险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需求的金融产品纳入投资范围,如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等,能够较好地满足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分散投资风险的需要。
当然,简政放权不是“一放了之”“只放不管”,而是在放开前端的同时,加强风险评估,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这主要体现在《通知》对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穿透监管要求、规范投资单一资管产品行为、完善投后管理要求等方面的规定。比如,《通知》针对部分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穿透原则,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
中国人寿投资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中的上述要求,将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更加精准有效识别和计量投资风险实质,引导保险机构更多投向底层资产明晰、交易结构清晰的金融产品,推动行业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切实防范隐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发展安全。
险资委托投资自主权提高:
对委托及受托方资质条件有所放松
随着保险资金可投资渠道及品种的不断拓宽,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日渐盛行。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超过23万亿元,保险资管机构管理规模近20万亿元,而保险公司委托投资占比73.78%(其中,系统内委托70.33%,系统外委托3.45%),自主投资占比26.22%。
可见,系统内委托是规模最大、占比最高的保险资金投资模式,即保险公司是委托方,保险资管公司是受托方,由保险资管公司受托管理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模式盛行的背后,主要是由于中小保险公司普遍缺乏专业化的投资能力和丰富的投资渠道。
从《办法》的修订内容来看,既体现了“松”的一面,即对委托方、受托方的资质条件有所放松,如删去了旧版规定中对于受托投资管理人关于投资管理团队具体的人数及投资经验最低年限的要求。这无疑扩大了保险机构的自主决策空间。
同时又体现了“紧”的一面,即对禁止行为进一步细化,明确受托人在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时,不得出现“违规将受托管理的资产转委托”“为委托人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等行为。这有助于促进保险资管机构持续提升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
此外,《办法》规定,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受托人不得承诺受托管理资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这与资管新规以来的监管基调保持一致,旨在引导机构理性看待短期收益的波动。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保险公司根据资金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资产配置安排,利用长期资金的优势,将更多资金配置于权益类资产,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在中国人寿集团首席投资官、国寿资产总裁王军辉看来,《办法》进一步优化委托投资体制机制,有利于推动建立现代化资金委托受托关系,更好地发挥保险资管机构在大类资产配置、固定收益投资、另类投资等领域的传统优势,切实提高权益类资产投资效率,巩固提升保险资金运用能力和保险资管全行业投资质效。
险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
上述两项新政的出台,是银保监会持续深化险资运用市场化改革的结果,更是监管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服”理念的延续。
王军辉认为,此次监管部门对两项政策同步修订,是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投资模式、专业能力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保险资管行业和坚持规范稳健经营的市场机构是重大制度利好。
建信保险资管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这将进一步激发行业内生动力,发挥保险长期资金投资的关键作用,在满足保险资金多元化配置需要的同时,助力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抗疫保供企业、关键基础设施正常运转,对于支持“十四五”规划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支持创新体系建设、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完善监管政策体系,加大市场化改革力度,引导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