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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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离职的公告

2022-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2-036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离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黄咏喜先生提交的书面离职报告,黄咏喜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黄咏喜先生的离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黄咏喜先生离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黄咏喜先生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与黄咏喜先生签订了《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回购协议书》,以8.22元/股的价格回购其剩余21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需支付黄咏喜先生股权激励回购款约174万元,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与黄咏喜先生签订了《债权债务协议》约定了上述股权激励回购款、黄咏喜向公司借款110万元等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

黄咏喜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业务版图的拓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董事会对黄咏喜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2-035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补充质押及质押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海科技”)持有公司60,843,77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9.68%,本次部分股份补充质押及质押展期后,其累计质押数量为29,025,000股股票,占其持股总数的47.70%,占公司总股本的14.16%。本次部分股份补充质押及质押展期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

● 公司实际控制人温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9,634,20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70%;已累计质押其直接持有公司的4,810,000股股票,占其直接持股总数的49.93%,占公司总股本的2.35%。

● 本次部分股份补充质押及质押展期后,控股股东赛海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温伟先生累计质押33,835,000股股票,占其合计持股数量的48.01%,占公司总股本的16.50%。

一、本次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补充质押及质押展期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赛海科技的通知,赛海科技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补充质押及质押展期业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本次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情况

单位:股

2、本次部分股份质押展期情况

单位:股

3、本次补充质押及质押展期的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用于其他保障用途。

4、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赛海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温伟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以上数据若出现尾差,均由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其他事项

本次股票质押事项为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补充质押及质押展期,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后续若出现相关风险,赛海科技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目前此次补充质押及质押展期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上述质押事项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4日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或“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截至本总结报告书签署日,塞力医疗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信达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本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本次项目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介阶段

信达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说明及评价

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阶段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规范的情形,相关不规范事项的发生时间涵盖2021年6月份;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披露的《塞力医疗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结论表述为:“2021年1-6月,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使用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即前述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除此之外,塞力医疗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他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保荐机构将发现的相关问题载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报告”),并由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进行公开披露。除专项核查报告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外,塞力医疗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信达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赵 轶 刘文选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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