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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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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本企业和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1)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4)计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减持比例时,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股票上市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罗珊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立平、郑骎、张宏伟,监事吕丞,高级管理人员杨坤、赵小婷承诺:

“在本人持有财产份额的员工持股平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通过该平台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应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股票上市后,本人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而泰承诺:

“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公司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

(1)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若本公司在协议转让后不再是发行人5%以上股东的,本公司在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1)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4)计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减持比例时,本公司与本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上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本公司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股票上市后,本公司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动延长本公司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6个月。”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铖锠合伙承诺: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减持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

(1)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若本企业在协议转让后不再是发行人5%以上股东的,本企业在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条第(1)项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4)计算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减持比例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股票上市后,本企业亦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企业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企业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动延长本企业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6个月。”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并由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应承诺。

1、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采取如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一项或者多项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该等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而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程序。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应遵循下述原则: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

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若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涉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措施的,则在实施完毕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的公司回购股份措施后,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控股股东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遵循下述规则:

①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股东在该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该股东最近一次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③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超过上述第2项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根据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若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措施的,则在实施完毕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的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措施后,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应遵循下述原则:

①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③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4)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当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立时,公司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①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公司特作出如下承诺:

若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本公司将启动有关措施稳定股价,具体如下: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而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程序。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如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应遵循下述原则: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

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稳定股价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③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不得批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4、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公司控股股东特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公司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在实施完毕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的公司回购股份措施后,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

本企业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遵循下述规则:

(1)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股东在该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该股东最近一次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超过上述第2项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稳定股价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自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公司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在实施完毕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的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措施后,连续 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

本人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应遵循下述原则:

(1)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单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

(2)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个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因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3)在增持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超过上述第(2)项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稳定股价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则将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②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③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事宜,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而泰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事宜,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建伟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事宜,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加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及服务体系,扩大营销渠道和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凭借一流的技术和服务加强市场拓展,进而优化公司的战略布局。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5)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芯片产品

公司将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对现有核心技术进行延伸、拓展或升级,丰富产品种类、拓宽产业链,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技术竞争能力,促进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

(6)建立了完善的三会运作体系、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财务管理系统及科学的研发组织架构,从而有效降低了资源浪费,提升了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出公司的规模优势。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而泰、实际控制人刘建伟作为承诺人,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特作如下承诺:

承诺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否则,依法承担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损失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其违反上述承诺或未履行承诺,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主动接受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其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而泰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承诺人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承诺人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3)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建伟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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