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2-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4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22]75号)并缴纳了相应罚款,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5日、1月19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干燥车间二楼有台离心机底部有废气溢出,无组织排放,未封闭,车间外异味明显。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止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我局已于2022年3月21日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锡山环听告[2022]32号),书面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审理后认为:整改态度和行为较积极,但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证据充分。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和当事人违法事实与情节,经我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小组集体审理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

2、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出具的“无锡市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当地无锡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接受现场检查后,在第一时间按照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的整改要求已整改到位;在规定时间内,公司积极组织准备证据材料,向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公司已于近日完成了罚款缴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在今后生产过程中,将持续加强对环保过程控制、环保工艺的技术研发、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四、备查文件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22]75号)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