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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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2-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85 证券简称:居然之家 公告编号:临2022-039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2年5月12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为:6,469,827,600股(已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总数59,209,299股),公司本次现金分红共计人民币1,048,112,071.20元。

2、本次权益分派按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160531元/股。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60531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详见 2022年5月1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按照2021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325,042,862.20元的45.08%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48,112,071.20元(含税)。拟以6,469,827,600股为基数(已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62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经上述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在董事会召开后至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回购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按照分配比例不变(即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62元(含税))的原则对派发总额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59,209,299股,该部分不参与利润分配。调整后的分配方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529,036,899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后的股本总额6,469,827,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6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048,112,071.20元。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发放范围

(1)发放年度:2021年度

(2)发放范围: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含税及扣税情况

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529,036,899股剔除已回购股份59,209,299股后的 6,469,827,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620000元,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48,112,071.20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458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24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62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1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本 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1,048,112,071.20 元 = 6,469,827,600股×0.162 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160531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即 0.160531 元/股=1,048,112,071.20 元÷6,529,036,899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60531元/股。

四、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23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5月24日

五、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2022年5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六、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2年5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2年5月 13日至登记日:2022年5 月2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联系人:高娅绮、刘蓉、王晓菲

咨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20层,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号46层

咨询电话:010-84098738,027-87362507

传真:027-87307723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000785 证券简称:居然之家 公告编号:临2022-040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1月2日分别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第二期)的议案》。2021年1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第二期)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1-088)。2021年11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二期回购股份首次实施回购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9),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2月2日、2021年12月16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15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2月16日、2022年3月3日、2022年3月16日、2022年4月2日、2022年4月16日和2022年5月6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具体详见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为便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股份回购进展,现将回购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5月16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6,929,305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6,529,036,899股的0.41%,最高成交价为5.2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8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35,154,662.45元(不含交易费用),已回购成交金额占公司拟回购金额上限50,000万元的27.03%。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11月4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58,157,345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14,539,336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积极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