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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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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2-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22-27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806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4月8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将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53,398,6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369,600股,即以153,029,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06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123,341,374.0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参考价格的计算依据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本次利润分配实施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与公司提交本次申请日总股本153,398,600股一致,扣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369,600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为153,029,000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3,341,374.00元。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 =153029000×0.806÷153398600≈0.8041元/股。

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8041)+0]÷(1+0)=(前收盘价格-0.8041)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全体股东(自行发放对象除外)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武汉市江岸区先锋彩印厂及未办理补登记手续的原内部职工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806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7254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扣税后按每股0.7254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7254元。

(5)对于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符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股东,公司按照前述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他自行缴纳所得税的股东,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80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4号

联系部门: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84523350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