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2-035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立案,目前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3,000万元及利息2,813,958.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022年5月17日,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快递方式收到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陈五星诉公司、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相关诉讼文书,现将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管辖法院: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管辖法院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原告:陈五星
被告一: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2022年6月6日11时
二、诉讼案件情况
(一)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了2017年乌鲁木齐市旅游公路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达坂城区旅游公路暨农村公路项目一)工程四标段《施工合同》,合同包含案涉工程白杨沟至柳树沟至G314旅游公路、白杨沟至柳树沟至G314 旅游公路支线项目。
被告一在开工前将白杨沟至柳树沟至G314旅游公路及支线公路项目分包给原告,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完成了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原告在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向两被告催要工程款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万元(以最终司法造价鉴定为准);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2,813,958.9元(暂按欠付工程款3,000万元计算,计算至2022年4月19日);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自起诉之日到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送达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
● 报备文件
1.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