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2-029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2022年5月9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基于公司整体生产经营战略规划,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云南李子园“年产7万吨含乳饮料生产项目”剩余募集资金10,190万元变更投向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李子园”) “年产10万吨食品饮料生产线扩建项目”,不足部分以公司自筹资金投入。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鉴于上述事项,公司及子公司江西李子园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39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7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0.0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7,554.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482.50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9,072.3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2月2日到位,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0185号)。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因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公司同步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2022年5月13日,公司与江西李子园、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5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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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2021年6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1年7月5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募投项目“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创新中心项目”变更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科创大楼项目”。该项目募集资金具体投向未发生变更。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江西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已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和乙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909010120190009696,截止2022年5月13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0万吨食品饮料生产线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作为甲方、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士利、戴中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或甲方、乙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江西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2-030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收到公司股东安吉鑫创晟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创晟瑞”)《关于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告知函》,因鑫创晟瑞解散清算,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88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26%)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鑫创晟瑞的股东名下,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鑫创晟瑞已于近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鑫创晟瑞证券非交易过户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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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合计数若与各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不会触及对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鑫创晟瑞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鑫创晟瑞的证券非交易过户的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并未发生变化,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2、以上证券过入方承诺将继续严格遵守鑫创晟瑞在《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3、证券过入方中,公司监事汪雪浓女士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旭斌近亲属王文斌将继续严格遵守在《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2、《关于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