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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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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043 证券简称:绿岛风 公告编号:2022-020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18日 下午14:30。

(2)网络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1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清泉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名,所持(代表)股份数51,030,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45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5294%。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1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030,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56%。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共11名,所持(代表)股份数1,030,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56%。

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0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85%;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3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5%。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0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85%;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3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5%。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00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反对2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742%;反对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7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5%。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0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85%;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3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5%。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00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0%;反对2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4%;反对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0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7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01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02%;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0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7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1,0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9%;反对1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17%;反对1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贞、黄施羽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301043 证券简称:绿岛风 公告编号:2021-021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5号)同意注册,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1”)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6.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4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341.3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133.68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8月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21000790172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开户银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拟对原募投项目“年产新风类产品30万台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进行调整,将其中尚未使用的14,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建设全资子公司江苏绿岛风空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绿岛风”或“甲方2”)承建的“年产15万台新风类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以及由河南绿岛风空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绿岛风”)承建的“空气系统科技设备生产基地项目”。调整后原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将继续存放于原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原募投项目建设使用。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江苏绿岛风、河南绿岛风将对变更转出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同时将尽快与公司、保荐机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近日,募投项目“年产15万台新风类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江苏绿岛风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或“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账号:44050167080100000840)并同公司、保荐机构、建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江苏绿岛风空气系统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山支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如无特指,“甲方1”和“甲方2”合称“甲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账号为4405016708010000084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5万台新风类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晓、刘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此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风”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绿岛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绿岛风董事会根据2022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绿岛风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媒体发布了《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绿岛风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以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绿岛风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绿岛风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绿岛风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均为2022年5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绿岛风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50,000,000股,占绿岛风股份总数的73.529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11人,代表股份数1,030,600股,占绿岛风股份总数的1.5156%。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绿岛风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绿岛风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绿岛风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绿岛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9.961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85%;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3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5%。

2、审议《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85%;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3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5%。

3、审议《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0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0%;反对2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742%;反对2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7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5%。

4、审议《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1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85%;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3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5%。

5、审议《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0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30%;反对2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4%;反对2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7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7、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1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9%;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02%;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8、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4%;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7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9、审议《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1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9%;反对1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17%;反对1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8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绿岛风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绿岛风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小炎 黄 贞

经办律师:

黄施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