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5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第六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022-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0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第六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9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5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第六十四次董事会。董事长王义栋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现有董事7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人数为7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徐世帅先生、王保军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对标企业因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导致经营业绩出现重大变化,同时国内钢铁行业发生结构性变化,为真实反映公司生产运营成效,保证对标样本的有效性、科学性,公司现根据相关规定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样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对标企业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董事会对上述调整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本次调整对标企业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对标企业调整事宜。

议案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向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钢铁)提供螺纹钢交割厂库业务反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义栋先生、徐世帅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螺纹钢交割厂库业务反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如下:

1. 关联董事就该项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 该项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对公司股东而言是按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

3. 本次公司向鞍山钢铁提供反担保,是基于鞍山钢铁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下作出的同等条件的反担保,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议案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了降低公司资金成本,公司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累计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方案

1. 发行金额:公司根据经营情况于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之后,在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累计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

2. 发行利率确定方式: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

3. 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4. 募集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或调整融资结构,降低资金成本;补充流动资金等。

5. 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二、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条件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确定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条款与条件以及其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的时间、实际总金额、发行批次、及利率),并根据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该等条款及条件做出调整。

2. 就超短期融资券做出一切必要及附带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批文、确定包销安排以及编制有关申请文件)。

3. 就实施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并根据适用法律披露有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获得公司股东大会上述授权后,授权经理层决定和办理上述事宜。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议案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了降低公司资金成本,公司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累计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

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方案

1. 发行金额:公司根据经营情况于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之后,在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累计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2. 发行利率确定方式: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

3. 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4. 募集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或调整融资结构,降低资金成本;补充流动资金等。

5. 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二、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条件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确定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条款与条件以及其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的时间、实际总金额、发行批次、及利率),并根据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该等条款及条件做出调整。

2. 就短期融资券做出一切必要及附带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批文、确定包销安排以及编制有关申请文件)。

3. 就实施短期融资券发行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并根据适用法律披露有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获得公司股东大会上述授权后,授权经理层决定和办理上述事宜。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议案五、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了有效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人民币40亿元的中期票据。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方案

1. 发行规模:同意公司根据经营情况于股东大会批准之后,在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注册额度为人民币40亿元。

2. 发行方式:分期发行,具体批次及发行额度根据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于发行前确定。

3. 发行期限:中期票据期限不超过7年(含7年),同意公司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设置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转售选择权等含权条款。

4. 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5. 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务或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用途。

6. 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二、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条件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确定中期票据发行的具体条款、条件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注册金额、发行金额、期限、发行价格、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期数、终止发行、评级安排、还本付息等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范畴内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安排等与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 决定聘请为中期票据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 修订、签署和申报与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与发行相关的申报、注册和信息披露手续。

4. 在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中期票据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 办理与中期票据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6.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董事会获得股东大会上述授权后,授权经理层决定和办理上述事宜。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董事会决议;

2. 独立董事意见;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第二十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5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第二十四次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申长纯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现有监事3人,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对标企业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本次调整对标企业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对标企业调整事宜。

三、备查文件

1.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的第八届第六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0年11月26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二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0年12月4日至12月13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0年12月30日,公司公告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64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于同日,公司披露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2021年1月8日,公司第八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及第八届第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1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第五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及第八届第二十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2年1月6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2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

(八)2022年5月19日,公司第八届第六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及第八届第二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对标企业的依据、原因及调整情况

(一)对标企业调整的依据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二)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原则上不调整,如因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及说明。”本次对标企业调整符合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政策指导要求。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内容,激励计划选择公告日前一年度“SW-钢铁-普钢”行业总资产规模大于500亿元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出现重大变化或业绩变动幅度较大导致可比性变弱,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更换或者增加相关样本。”公司2020年12月3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

(二)对标企业调整原因说明

国内钢铁制造行业上市公司规模差异较大,鞍钢股份属于行业龙头企业之一,为提高对标企业的可比性,激励计划从“SW-钢铁-普钢”行业中选取8家2019年总资产规模大于500亿元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调整前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不同于激励计划方案制定之时,当前国内钢铁行业已发生显著的结构性变化,在自身行业竞争及供给侧改革、节能减排政策推动下,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头部企业规模效应增长明显。2019年年报数据显示,“SW-钢铁-普钢”行业上市公司中总资产高于500亿元的上市公司仅9家,占比不足40%;2021年年报数据显示,行业内总资产高于500亿元的上市公司已上升为13家,占比超过54%。普钢行业上市公司总资产详细数据如下:

为真实反映公司生产运营成效,使对标考核能够准确匹配钢铁行业内部的最新结构性变化,保持一定的样本数量,保证对标样本的有效性、科学性,按照激励计划遴选对标企业的原则及遵照激励计划规定,补充总资产规模高于500亿元的四家上市公司“柳钢股份”、“新钢股份”、“南钢股份”、“新兴铸管”进入激励计划对标样本。

此外,原对标企业样本“首钢股份”因2021年、2022年分别实施两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业绩考核口径不具可比性,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从对标样本中剔除。根据“首钢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其2021年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收购控股子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唐公司)19.1823%的少数股权。京唐公司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钢铁基地,具有临海靠港、设备大型、高效率、低成本的显著优势。2021年京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25.45亿元,净利润62.84亿元,收购交易对“首钢股份”新增贡献净利润约12.05亿元,该数据占“首钢股份”2019年归母扣非净利润值的97.4%。此外,“首钢股份”后续于2022年4月另行完成发行股份收购子公司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贸公司)49.00%股权,实现通过钢贸公司合计持有京唐公司100%的股权(钢贸公司持有京唐公司29.8177%股权),收购标的对“首钢股份”业绩影响进一步加大。

(三)调整后对标企业情况

经调整后,激励计划对标企业数量由8家调整为11家,具体情况如下: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标企业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董事会对上述调整按法律程序进行审议, 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本次调整对标企业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对标企业调整事宜。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标企业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本次调整对标企业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对标企业调整事宜。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3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螺纹钢交割厂库业务反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第八届第六十四次董事会。公司现有董事7人,出席会议董事7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关于向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钢铁)提供螺纹钢交割厂库业务反担保的议案》。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王义栋先生、徐世帅先生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于2020年4月申请成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指定螺纹钢交割厂库,公司控股股东鞍山钢铁为公司向上期所申请交割厂库资格提供了担保,并签署了担保函(以下简称担保函)。根据《鞍钢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鞍钢政发[2020]45号)第二十七条“鞍钢集团及子企业作为担保人,原则上要求被担保人或其利益关系人提供反担保”,鞍山钢铁现要求公司就其为公司提供的上述担保向其提供反担保。为促进公司期货业务稳步发展,公司拟根据担保函的有关条款约定向鞍山钢铁进行反担保,反担保保证额度不超过3亿元。

因鞍山钢铁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公司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获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交易对方鞍山钢铁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名称: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鞍山市铁西区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鞍山市铁西区

主要办公地点:鞍钢厂区

法定代表人:王义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陆拾亿元整

税务登记证号:912103002414200141

主营业务:钢材、金属制品(不含专营)、铸铁管、金属结构、金属丝绳及制品、炼焦及焦化产品、水泥、电力生产、冶金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电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仪器仪表、铁矿锰矿采选、耐火土石开采等。

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钢铁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止,净资产人民币113,395.74百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149,830.85百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2,969.54百万元。鞍山钢铁目前最新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与本公司关系: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鞍山钢铁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一)反担保保证范围

公司根据担保函的有关条款约定向鞍山钢铁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鞍山钢铁根据担保函有关条款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公司必须立即足额向鞍山钢铁偿付。

(二)反担保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担保且不可撤销。

(三)反担保保证期限

自公司与上期所签订《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螺纹钢期货厂库协议》之日起到合同终止日(即合同存续期)及合同存续期结束后两年。

(四)反担保保证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根据公司螺纹钢厂库交割业务计划量测算得出)。

四、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方

甲方:鞍山钢铁 乙方:公司

(二)反担保保证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甲方与上期所签订的担保函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甲方根据与上期所的担保函有关条款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

(三)反担保保证方式

1.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2. 本协议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反担保保证期间

自乙方与上期所签订《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螺纹钢期货厂库协议》之日起到合同终止日(即合同存续期)及合同存续期结束后两年。

(五)反担保保证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六)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 本协议为《担保函》的从合同,但本协议的有效性不受《担保函》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担保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 本协议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人财产等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向鞍山钢铁提供反担保是基于鞍山钢铁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下而作出的同等条件反担保,为担保人提供其于担保项下义务的反担保符合一般的商业惯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期货业务稳步发展,通过开展螺纹钢交割厂库业务降低现货交割风险,且由担保产生的或有经济赔偿责任总体金额可控。

此次关联交易为本公司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协议条款内容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不包含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免于累计计算的关联交易,包含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董事就该项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该项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且对公司股东而言是按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

3.该项关联交易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查文件目录

1. 本公司第八届第六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2.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董事意见。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4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其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八届第六十四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对标企业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本次调整对标企业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对标企业调整事宜。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