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二)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2022-084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30日
3.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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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信托·恒利丰2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诚森集团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2年4月30日公告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通知,2022年5月6日公告了《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单独持有3.82%股份的股东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信托·恒利丰2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2022年5月18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于5月19日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单独持有11.17%股份表决权的股东诚森集团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19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1)截至本通知出具日,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信托·恒利丰2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52,222,222股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82%。
鉴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已于2022年3月28日届满,至今仍未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为规范公司治理,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履职,且充分考虑公司利益及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本公司提请公司董事会将本通知所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关于选举李明刚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信托·恒利丰2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李明刚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鉴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李明刚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现向股东大会提出选举李明刚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简历:
李明刚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1975年出生,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华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副经理。
2)截至本函出具日,诚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5,262.3万股股份对应的11.17%的表决权,系公司控股股东。
鉴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被青岛法院受理破产重整且已指定破产重整管理人,根据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且充分考虑公司利益及未来发展的前提下,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如下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一:《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公司名称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将原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W2座7层”变更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办事处西九六夼村1680号31号楼8户1-2层”,拟将名称变更为“山东中兴天恒能源股份公司”(最终地址及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注册地址及公司全称拟进行变更,因此拟将《公司章程》所涉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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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修改部分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2年4月30日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及2022年5月6日公告的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5月30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国锦27层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30日
至2022年5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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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至议案8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议案9、10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6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11、12、13详见本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6、9、10、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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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2-085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26日(每日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 征集人对征集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征集人对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第9.01-9.03项、第9.05项、第9.08-9.09项、第10.01项、第11项议案投同意票。
● 征集人承诺在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股东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信托·恒利丰2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征集人(以下简称“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信托·恒利丰2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持有公司52,222,222股普通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82%。
信托计划委托人为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融天泽”),华融天泽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华融”)控股子公司,中国华融核心业务为不良资产经营,在上市公司纾困、重组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现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受华融天泽的指令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所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征集人对公司拟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如下议案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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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人就上述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征集主张
1、议案9《关于公司董事会届满换届选举的议案》之子议案9.01《选举许毅天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9.02《选举刘震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9.03《选举张晔华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9.05《选举林大湑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9.08《选举李文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9.09《选举王绍楠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公司原第十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征集人认为许毅天先生、刘震先生、张晔华女士、林大湑先生、李文涛先生、王绍楠女士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公司董事的要求,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因此,征集人同意选举林大湑先生、李文涛先生、王绍楠女士为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许毅天先生、刘震先生、张晔华女士为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希望获得广大股东的支持。
2、议案10《关于公司监事会届满换届选举的议案》之子议案10.01《选举邓远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公司原第十届监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征集人认为邓远军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公司监事的要求,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因此,征集人同意选举邓远军为上市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希望获得广大股东的支持。
3、议案11《关于选举李明刚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原第十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征集人认为李明刚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公司董事的要求,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因此,征集人同意选举李明刚先生为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希望获得广大股东的支持。
(三)征集方案
1.征集对象为:截止2022年5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期限: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26日(每日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3.征集程序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委托人应向征集人提供以下能够证明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须提供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上述文件属于复印件的均应加盖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需提供以下文件: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签署)。
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前述文件可以通过挂号信函、特快专递信函方式、委托专人送达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征集人指定地址,并致电确认。其中,信函以征集人安排的工作人员签署回单为收到;专人送达的以征集人安排的工作人员向送达人出具收条为收到。电子邮件送达以征集人安排的工作人员发送电子回单为收到。
该等文件应在本次征集投票权截止时间(2022年5月26日15:00)之前送达,逾期则作无效处理;由于投寄差错,造成信函未能于该截止时间前送达的,也视为无效。如以信函或委托专人方式送达,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征集投票权委托”。委托投票股东可于投寄前将该等文件扫描件发送至如下指定联系邮箱。如采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请在邮件正文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在邮件标题注明“征集投票权委托”。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送达征集人的指定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中路377号B座22层,李杰芬,18532138035
联系电话:0571-87357671、18618117224
联系人:刘欢、杨健
联系邮箱:h-liu1@bohaitrust.com
第三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提交的前述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进行投票。股东的授权委托须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为有效:
1.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以信函、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的方式在本次征集投票权截止时间(2022年5月26日15:00)之前送达指定地址;
2.股东提交的文件完备,符合上述“征集程序”第二步所列示的文件要求;
3.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有关信息与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一致;
4.授权委托书内容明确且对征集事项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与征集人的表决意见一致;
5.股东未将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同时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人。
三、其他事项
(一)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本次会议征集投票权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回原授权委托的,则已作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二)股东将其对征集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委托人最后一次签署的委托为有效。不能判断委托人签署时间的,以征集人最后收到的委托为有效。
(三)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股东未在授权委托书中对表决事项作具体指示的,将视为股东授权征集人按照征集人的意见表决。
(四)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见证律师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并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将被确认为有效。因此,特提醒股东注意保护自己的投票权不被他人侵犯。
附件: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0日
附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关于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二)》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股东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信托·恒利丰20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授权代表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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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2.就征集事项相关议案,委托人应与受托人作出的表决意见一致,否则视为其授权委托无效;
3.委托人未作投票指示的,则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4.委托授权有效期限为自签署日至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说明:
1.委托人接受公开征集,将投票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同一征集人代为行使。
2.委托人委托投票权的股份数量以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准;
3.委托人于受托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撤销委托的,撤销后受托人不得代为行使投票权。委托人未在受托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撤销委托但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受托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自主行使投票权的,视为已撤销投票权委托授权。
4.委托人应当向征集人提供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材料。境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