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51版)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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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021年半年度报表(更正后)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一6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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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021年第三季度度报表(更正后)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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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19 证券简称:ST热电 公告编号:临2022-019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控股股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2022年5月19日,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邵阳、李俊修、王杰、李林、沈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4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4号》”)、《关于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5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5号》”)和《关于对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6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6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4号》的主要内容
“邵阳、李俊修、王杰、李林、沈军:
根据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热电)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显示,大连热电 2021年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通过支付购买燃煤预付款的方式,向控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金。
二、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超过年度预计关联交易额度,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大连热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第四条规定。
时任董事长邵阳、董事李俊修、总经理王杰、财务负责人李林、董事会秘书沈军,在上述事项中未能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大连热电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二条和《监管指引第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积极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责令改正措施决定5号》的主要内容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显示,你公司2021年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通过支付购买燃煤预付款的方式,向控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金。
二、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超过年度预计关联交易额度,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监管指引第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责令改正措施决定6号》的主要内容
“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热电)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显示,你公司作为大连热电的控股股东,2021 年度存在以预收超过为大连热电购买自用燃煤之外资金的方式,占用大连热电资金的行为,2022年4月偿还剩余本息完毕。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监管指引第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解决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大连热电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控股股东将按照大连证监局的监管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积极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