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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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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ST荣华 公告编号:2022-014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5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永先生主持现场会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审议议案,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会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8、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健 孙晨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ST荣华 公告编号:2022-015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7名,参与表决董事7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由董事长刘永先生主持,监事会全体成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赵新民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独立董事马军、赵新民,董事辛永清组成。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赵新民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独立董事赵新民、马洪维,董事长刘永组成。

根据实施细则,经过内部推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马军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赵新民担任。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ST荣华 公告编号:2022-016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公司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农业”)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现将裁定书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2017年4月,荣华农业与天津丰瑞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瑞”)、长春二道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道农商银行”)共同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同意荣华农业向二道农商银行借款15000万元,贷款期限: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期间,因荣华农业未依约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天津丰瑞依法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56591982.83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同意对荣华农业名下位于武威市凉州区邓马营湖面积为671428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值23090.42万元进行公开拍卖。2021年6月22日和2022年1月15日的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在申请执行人天津丰瑞提出以物抵债申请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7日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威市凉州区邓马营湖(土地证号:凉国用(2015)第286号,土地面积6714282.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威市凉州区邓马营湖(土地证号:凉国用(2015)第286号,土地面积671428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2930635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天津丰瑞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抵偿相应债务,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天津丰瑞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起移转;

三、申请执行人天津丰瑞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公司对上述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且 2020年、2021年公司就上述担保事项已计提了相应的预计损失。本次法院的裁定结果可能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