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云 公告编号:2022-029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公司四楼会议室
5、主持人:张春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66,294,6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30%。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代表1名(代表2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24,131,0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2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2,163,6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266,133,2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1,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1,876,7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32,038,155股的99.50%; 101,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
2、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66,133,1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1,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1,876,6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32,038,155股的99.50%; 101,8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
3、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66,133,3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1,876,8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32,038,155股的99.50%; 10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
4、公司2021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66,130,8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4,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1,874,3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32,038,155股的99.49%; 104,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
5、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247,602,84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8%;18,632,14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3,346,31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32,038,155股的41.66%; 18,632,14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8.15%;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
6、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42,002,23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01,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1,876,7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32,038,155股的99.50%; 101,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 %;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
本议案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7、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56,804,12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9,430,86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2,547,5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32,038,155股的70.38%; 9,430,86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43%;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
8、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62,340,39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 10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52,684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8,083,87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32,038,155股的87.66%; 10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3,852,684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03%。
9、关于申请2022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64,611,9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 10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1,581,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0,355,4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32,038,155股的94.75%; 10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1,581,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94%。
10、关于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266,131,0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 103,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1,874,5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32,038,155股的99.49%; 103,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66,133,2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 101,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1,876,7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32,038,155股的99.50%; 101,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
1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266,133,3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1,876,8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32,038,155股的99.50%; 10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
1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266,133,3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31,876,85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32,038,155股的99.50%; 101,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59,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
14、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255,866,6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8%; 8,680,67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1,747,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1,610,07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32,038,155股的67.45%; 8,680,678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7.10%;1,747,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5%。
15、关于修改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256,715,47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 7,831,80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1,747,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2,458,94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32,038,155股的70.10%; 7,831,806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45%;1,747,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5%。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宗尧 马宏继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