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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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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间接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

2022-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2022-032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间接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阿克苏塔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塔河矿业”)系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阿拉尔豫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21年5月25日,塔河矿业从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一笔1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将于2022年5月24日到期。经塔河矿业与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沟通,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同意塔河矿业归还到期的15,000万元贷款后续贷15,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利率以银行实际贷款利率为准。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上述贷款提供8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塔河矿业另一股东阿拉尔统众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2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间接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间接控股子公司塔河矿业办理续贷提供8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塔河矿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阿克苏塔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开发区幸福路65号企业公馆B座1202室

法定代表人:纪奉玉

注册资本:77,372.54万元

经营范围: 原煤开采(限分支机构经营)、加工及销售;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焦炭、矿产品、钢材、建材及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矿山设备、采矿专用设备、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制造、销售与租赁;金属材料、劳动防护用品、橡胶制品、五金产品(管制器具刀具除外)销售;汽车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塔河矿业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塔河矿业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公告日,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旨在满足塔河矿业业务发展需要,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 且其现有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6,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0%。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公告编号:2022-033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5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机关 2 号楼 2 楼东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任春星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本次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王长利先生、独立董事及见证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会。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6人,监事任贵品先生、李俊卿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建强先生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已获得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良、张青军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