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30 证券简称: *ST达志 公告编号:2022-061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达志科技”)于2022年4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第二轮《关于对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0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高度重视来函事项,立即再次组织相关人员对来函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现将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2019年至2021年,你公司涂镀中间体业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218.43万元、1,292.61万元、3,551.32万元,分别同比变动-1.37%、6.09%、174.74%。请你公司结合涂镀中间体业务近三年相关产品研发、下游需求变动、相关产品产销变动、主要客户变动等情况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涂镀中间体营业收入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涂镀中间体业务分季度销售情况、关联销售情况、相关收入确认时点、售后退回情况等说明相关业务是否存在年底突击交易及提前确认收入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并报备相关合同、收付款凭据、收发货凭据等。
(一) 请你公司结合涂镀中间体业务近三年相关产品研发、下游需求变动、相关产品产销变动、主要客户变动等情况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涂镀中间体营业收入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1.近三年涂镀中间体业务相关产品的研发情况
公司在2019-2021年期间,开展了涂镀中间体相关研发项目共16项,包括电镀中间体、聚碳酸亚酯系列产品。公司注重科技技术的创新,尤其是聚碳酸亚酯产品的研发,近三年的研发投入分别为150.79万元、159.50万元和199.36万元,每年研发投入逐步增长,自有资金的持续性投入保障了研发的稳定推进。近三年开展的研发项目均已通过验收并实现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成功研发出电镀中间体、聚碳酸亚酯系列产品。公司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同样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现有已授权相关专利11项,实用新型1项,有效的知识产权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
2.近三年涂镀中间体业务相关下游需求变动情况
公司的涂镀中间体主要包括电镀中间体及聚碳酸亚酯系列产品。其中,电镀中间体为生产涂镀添加剂主要原材料的一种,公司主要销售电镀中间体产品给涂镀添加剂或涂料生产厂商,并最终应用于机械、电子、建筑等最终消费行业,因此涂镀添加剂的市场需求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电镀中间体市场需求。表面工程化学品根据下游不同的应用领域,可分为PCB电子化学品、平板显示电子化学品、集成电路电子化学品等。根据中研普华研究院《2019-2025年中国表面工程化学品行业调研报告》显示:PCB用电子化学品2019-2024年全球的市场规模会保持在年均3%左右的增速,而国内可能保持在5%左右;平板显示用电子化学品预计2024年全球市场及国内市场规模将分别达到510亿美元、210亿美元,2019-2024年复合增长率分别在10%及15%左右;集成电路用电子化学品随着集成电路的市场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的需求不断增加,预计相关电子化学品的市场会不断增长,预计2024年全球市场及国内市场规模将分别达到850亿美元和357亿美元。
聚碳酸亚酯系列产品能对目前市场上的聚醚多元醇及聚酯多元醇进行材料替代,聚酯多元醇及聚醚多元醇应用时间较长,应用领域较广,广泛用于家具、汽车、家电、鞋材、建材等领域,根据华经产业研究院相关统计数据,2020年聚醚多元醇全国产能为598万吨,根据中经智盛发布的《中国聚酯多元醇行业现状分析与发展前景展望报告》,聚酯多元醇2020年市场产量为115.14万吨。另外,根据智研咨询发布的《2021-2027年中国聚碳酸亚丙酯(ppc) 行业发展现状调查及市场规模预测报告》,聚碳酸亚丙酯(ppc)产需规模将持续上升,预计2026年聚碳酸亚丙酯(ppc) 的中国市场需求量将达到6.66万吨,销售规模将达到12.85亿元,聚碳酸亚丙酯(ppc) 能应用于建材、食品、医疗领域。
下游应用领域需求的不断增长将会给涂镀中间体产品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3.近三年涂镀中间体业务相关产品产销变动情况
涂镀中间体系列产品主要包括电镀中间体、聚碳酸亚酯系列产品。其中聚碳酸亚酯系列产品作为公司主要产品之一,是一种以二氧化碳及环氧丙烷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新型环保材料,能对聚酯多元醇及聚醚多元醇进行材料替代,具有低成本、高力学性能、耐水解、改善下游产品功能等优势。该项目还能够推动全球二氧化碳基聚合物工业技术进步,在降低石油资源消耗、节能减排等诸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近三年电镀中间体、聚碳酸亚酯系列产品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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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镀中间体系列产品发展较早,主要由母公司投入研发并申请相关项目的专利和生产销售,也会通过子公司江门市德商科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科佐”)和广东达志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志化学”)生产销售。
公司聚碳酸亚酯系列产品由江门科佐、惠州大亚湾达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达志公司”)负责生产销售。2019年7月17日,惠州达志公司收到惠州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回执》(惠危化项目备字(2019)5 号)。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亚湾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通过了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达到试生产条件,可以进行试生产聚碳酸亚酯系列产品。此后,公司的聚碳酸亚酯系列产品主要集中在惠州达志公司生产并销售,2019年10月初开始进行市场推广并积累客户量,作为新产品,产品特性和已有产品存在较大差异,产品性能不够成熟,故2019年尚未能实现较高的经济效益,涂镀中间体业务实现的销售收入1,218.43万元。
2020年初国内新冠疫情爆发,公司部分下游客户停工停产,产品推广受到抑制,受环保监管政策从严、部分电镀厂等下游客户停产等因素的影响,公司涂镀中间体产品需求有所下降。同时因受行业生产要求的规定:第一次试生产期满后,需要再次验收合格才可以继续生产,公司原定第一次试生产为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1月14日,后因疫情影响延期了3个月,故4月14日至7月6日期间需要停产并接收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继续生产,2020年度惠州达志公司产能未能完全释放。涂镀中间体业务总销售额为1,292.61万元,与2019年对比变动不大。
2021年惠州达志公司生产步入正轨及产能利用率提高,加强产品推广力度,并根据下游客户需求开发更多的应用场景,已成功开发出完全无色透明,性能更为优异的聚碳酸酯二醇(PCD)及高纯度的聚碳酸亚丙酯二醇(PPCD),该产品具有优异的性能及替代性,该新产品2021年度对外销售额共约2,400.00万元。同时,通过对聚碳酸亚丙酯二醇(PPC)的应用进行研究,开发出水性聚氨酯(PUD),并初步形成销售。2021年度涂镀中间体业务年总销售额为3,551.32万元,营业收入大幅上升,同比增长174.74%。
综上所述,近三年涂镀中间体业务产销变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021年度营业收入大幅上升主要是因为惠州达志公司聚碳酸亚酯系列产品产能利用率上升、加强产品推广及新产品开发所致的,具有合理性。
4. 近三年涂镀中间体业务主要客户变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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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佛山市极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极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因此进行合并披露。
由上表可知,2021年度前五名客户中有四名客户并非报告期内新增,主要为前期试产时积累下来的客户资源,这些客户均为生产型企业,向公司主要采购聚碳酸亚酯系列产品用于生产其产品,下游的应用领域主要涉及建筑、皮革、地坪漆、电子等领域,在采购公司的聚碳酸亚酯系列产品之前,这些客户主要采用聚酯多元醇及聚醚多元醇进行生产,由于公司的聚碳酸亚酯系列产品在皮革方面,能提高皮革的表面干爽度、耐水解性能;在粘合剂方面,能提高粘合剂的粘接强度;在地坪漆方面,能提供优异的力学性能、增强耐水解、耐候性,因此这些客户愿意采购公司的聚碳酸亚酯系列产品去替换他们的原来的生产材料。
2021年度新增客户广州东泓。广州东泓创建于2007年,是一家专注于含氟新材料、高分子材料、复合型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业研发生产PTFE薄膜,其产品主要适用于各类锂电池,液晶屏,可溶性氟材制品等。公司主要向其提供改性树脂类产品,该产品属于2021年度的开发的新产品,属于聚碳酸亚酯系列产品,该产品可用于生产氟塑料薄膜。
综上所述,近三年涂镀中间体业务主要客户变动不大,但由于公司聚碳酸亚酯的优异性能及替代性,客户对公司的产品一直保持良好的需求,随着新冠疫情的好转,公司产能逐步增加,并开发新的产品来满足客户的需要,故2021年度营业收入大幅上升,具有合理性。
(二)结合涂镀中间体业务分季度销售情况、关联销售情况、相关收入确认时点、售后退回情况等说明相关业务是否存在年底突击交易及提前确认收入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并报备相关合同、收付款凭据、收发货凭据等。
1.近三年涂镀中间体业务季度销售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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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见,公司涂镀中间体业务收入具有一定的季节性:下半年的销售量总体高于上半年,除此以外,近三年销售量的增加受试生产、停产、疫情及客户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一定的波动,具体原因详见本说明一(一)3。
2.近三年涂镀中间体业务关联销售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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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广州东泓本期销售额为曾广富担任公司董事后的销售额
广州东泓主要业务为生产含氟等新材料产品,2021年惠州达志、江门科佐公司向其提供聚碳酸亚酯系列产品,可用于生产氟塑料薄膜,是2021年新增的客户,交易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友好协商确定价格。2021年度关联交易金额为218.89万元,其中9月、11月、12月销售额分别是47.37万元、130.40万元、41.12万元占该业务收入的6.16%,比重影响不大。
3.近三年涂镀中间体业务相关收入确认时点
涂镀中间体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1)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涂镀中间体业务具体流程及确认方法:客户下订单或签订采购合同,根据收货地址距离选择配送方式:(1)客户自提:于交付货物时让客户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2)送货上门:由公司安排车辆送货上门,客户在送货单签字确认后由配送司机带回公司;(3)货运和快递:公司将货物和送货单交付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配送,物流公司配送给客户并签收后,将送货单交回公司;(4)出口销售则按销售合同约定在货物离岸时确认收入。上述(1)、(2)、(3)种方式以送货单的签收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第(4)种方式以提单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
综上所述,公司的内销客户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时,出口客户在货物离岸时,表明客户已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4.近三年涂镀中间体业务售后退回情况
根据公司涂镀中间体业务近三年交易习惯:如果出现质量及损毁问题,公司一般与客户进行沟通,通过换货或者款项折让方式处理。期后换货的情况较少,近三年涂镀中间体不存在当年销售并在次年退货情形,也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综上所述,2019年至2021年,根据涂镀中间体业务近三年相关产品研发、下游需求变动、相关产品产销变动、主要客户变动等情况分析可知,报告期内涂镀中间体营业收入大幅上升具有合理性。通过对涂镀中间体业务季度、关联销售及相关收入确认时点、售后退回情况分析可知,公司不存在年底突击交易及提前确认收入情形,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三)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年审会计师核查及意见如下: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通过与管理层沟通,了解近三年公司涂镀中间体产品研发投入、下游需求变动、相关产品产销变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3)营业收入按季度、产品、客户等实施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4)了解公司与客户有关质量及损毁问题的处理方式,检查涂镀中间体的退货、换货、折让情况;
(5)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核实公司与其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通过“企查查”查询主要客户及异常客户的工商资料,了解该等客户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关键管理人员,检查是否存在客户与公司或实控人存在关联关系;
(7)检查主要的销售合同,了解主要合同条款或条件,识别与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评价公司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8)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抽样方式向主要客户函证本期销售额,截至报告出具日,回函金额占期末金额的比例78.77%;
(9)对涂镀中间体的主要客户进行细节测试,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销售合同、送货单、收款凭证等;
(10)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测试,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报告期内涂镀中间体营业收入大幅上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2)公司涂镀中间体2021年度不存在年底突击交易及提前确认收入情形,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二、回函显示,你公司近三年表面工程化学品前五名客户存在变动情形,你公司在回函中披露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不存在当年新增即成为公司主要客户的情况。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你公司对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前五名客户近三年销售情况,并报备相关合同、收付款凭据、收发货凭据等。
(一)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前五名客户近三年销售情况
公司2021年度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前五名客户的近三年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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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佛山市极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极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因此进行合并披露,佛山市极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极威新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度的合并后的销售金额229.05万元,在2020年度排名第三名,2019年度的合并后的销售金额285.33万元,在2019年度排名第二名。
由上表可知,公司前五名客户均不是本年度新增客户。
(二)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双向购销情况
表面工程化学品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单个产品品种用量不大且更新换代快,具有小批量、多品种的特点,因此表面工程行业的单个企业难以覆盖所有产品品种,各家企业一般专注于自己的优势产品。公司综合考虑原材料的采购价格、质量等因素,部分产品向行业中的其他企业采购,既经济又可保证产品质量。另外,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模式,由于涂镀中间体能作为生产涂镀添加剂的中间产物,公司存在少量领用自产涂镀中间体进一步生产涂镀添加剂的情况。公司2021年度,主要双向购销客户及供应商(销售或采购金额大于100万元)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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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见,公司不存在向同一客户(或供应商)销售或采购同一产品的情况,双向购销具有合理性。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年审会计师核查及意见如下: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涂镀中间体产品近三年的营运情况,客户变动情况;
(2)对营业收入按产品、客户等实施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3)获取公司销售收入数据,复核交易金额,对比分析近三年客户的销售变动情况;
(4)对表面工程化学品前五名客户进行细节测试,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销售合同、发货单、收款凭证等;
(5)获得佛山市极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极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函,确认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
(6)了解公司存在双向购销的原因,分析其合理性,检查双向购销的内容,判断是否存在同时销售或采购同一产品的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表面工程化学品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均不是本年度新增客户。
三、根据回函,你公司认为由于公司表面工程化学品品种多、批次多,实际产量受到生产时间和生产产品的品种以及年运行次数的影响,实际产量低于设计产能,相关产线不存在产能严重过剩情况。其中,你公司IPO募投项目包括年产6,000吨涂镀添加剂扩产项目及年产5,000吨涂镀中间体(聚碳酸亚酯多元醇)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大亚湾达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达志”),回函显示惠州达志报告期涂镀添加剂、涂镀中间体营业收入分别为4.9万元、2,680.78万元,利润率分别为-459.80%、-0.24%。请你公司结合行业变动趋势、相关产品下游需求变动预测、相关产线近五年产能变动及产能利用率情况等进一步分析说明你公司认为相关产线不存在产能严重过剩情况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相关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惠州达志盈利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一) 结合行业变动趋势、相关产品下游需求变动预测、相关产线近五年产能变动及产能利用率情况等进一步分析说明你公司认为相关产线不存在产能严重过剩情况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
1.行业变动趋势
随着我国表面工程化学品行业的发展,特别是结合国家重大政策实行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电镀化学品行业总体工艺水平和综合制造能力得到了新的提高。我国已逐步掌握了一批重要和关键的电镀工艺技术,与之配套的电镀化学品也上了一个台阶,大多数企业开始形成绿色环保、清洁高效为目标的生产经营理念,技术上开发以新型的环保表面处理化学品取代以前重污染、高泡、难降解的表面处理化学品,产品向低毒和无毒,低污染的方向发展。
随着国内先进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借助科研院所研发实力以及产、学、研合作模式,生产技术水平已有了显著提高,部分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品质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与外资企业相比,国内企业的产品性价比往往较高,还具备一定的区位优势,因此未来国内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都会有所提高,特别是国产高品质产品的进口替代效应逐步体现,行业市场竞争优势开始由国外厂商逐步向国内优势企业转移。中美贸易摩擦提高国产替代速度,环保趋严驱动行业集中度提升。随着国家政策对新材料行业的鼓励和扶持,未来行业将进入快速增长期。公司通过技术创新从本质上提高公司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总量和污染排放总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2.相关产品下游需求变动预测
公司表面工程化学品行业的下游为表面工程生产加工企业,并最终应用于机械、电子、建筑等最终消费行业。下游行业以及最终消费行业对产品需求的变化,直接影响到本行业产品生产、研发和销售,并引导本行业发展方向。表面工程化学品行业下游需求变动详见一(一)2之说明。
3.相关产线近五年产能变动及产能利用率情况
(1)惠州达志公司涂镀中间体产线的产能变动及产能利用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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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惠州达志2019年7月获得试生产许可,开始进行试生产,因此2019年产能按试生产后计算,2018年度和2017年度无相关产能及产量数据
2019年7月,惠州达志公司收到惠州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大亚湾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试生产许可证,当年10月初开始进行市场推广,产能未得到充分释放,故当年产量不高,产能利用率为10.62%。2020年,公司根据表面工程化学品市场行情及公司实际销售情况对惠州达志生产设计进行调整、工艺改良以及生产排班调整,提高涂镀中间体(聚碳酸亚酯系列产品)生产线的最大产能,使其最大可达到11,000吨/年的产量,由于受新冠疫情爆发影响,部分下游客户停产,以及按照行业生产要求规定执行试生产验收停工,当年产量累计实现886吨,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快,增幅66.85%,但产能利用率仍有待提高。2021年,惠州达志生产步入正轨,加强产品推广力度,以及根据下游客户需求开发新产品,最终当年产量累计实现1,788吨,产能利用率较上年同期增加8.2个百分点。2021年度分月来看,月度产能利用率从2021年初的10%提升至2021年10月份的31.12%,2021年11-12月份部分设备须定期检修,此期间不予考虑,2022年3月份月度产能利用率达到40%,已得到提升,根据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市场预测,未来需求仍然十分旺盛,增长空间较大,根据惠州达志公司的预测,公司2022年预计产销量为3,000吨,并保持较快的增长,预计2027年产销量能达到10,000吨,增长情况与行业发展趋势相符。
(2)惠州达志公司涂镀添加剂产线产能情况
惠州达志涂镀添加剂6,000吨/年的相关设备虽已验收,但处于产能爬坡阶段。
(二) 相关固定资产减值计提的充分性及惠州达志盈利能力分析
1.惠州达志公司2019年7月获取涂镀中间体的试生产许可证后,主要从事聚碳酸亚酯的生产和销售,由于受到疫情影响、相关监管部门验收、设备检修等原因,产能尚未完全释放,另因原材料环氧丙烷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公司涂镀中间体业务的毛利率较低。2021年度惠州达志涂镀中间体产品销售收入2,680.78万元,毛利率为-0.24%,净利润为 -725.63 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惠州达志用于生产涂镀中间体(聚碳酸亚酯)的资产组组合为:固定资产6,618.22万元 、无形资产1,306.01万元、在建工程7.34 万元,合计7,931.57 万元,该资产组组合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能够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公司根据2021年度的基期财务信息以及未来盈利预测及现金流预测,对惠州达志公司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测,计算方法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与摊销+利息费用×(1-所得税率)-资本性支出-净营运资金变动,预测的主要项目、考虑因素及过程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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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项目说明:
(1)营业收入:参考市场及行业情况、下游需求情况预计2022年的产销量为3,000吨,后续保持30%增长,并在5年后达到最大设计产能的90%后保持不变;销售价格参考2021年聚碳酸亚酯的平均销售价格,通过预计产销量乘以销售价格得出预测期每年的收入。由上文可知,聚碳酸亚酯作为聚酯多元醇、聚醚多元醇的替代产品,兼具聚酯多元醇的高强度特性、聚醚多元醇的耐水解性以及低成本特点,产品性能独特,市场前景广阔,客户认可度高,公司现有客户订单需求在不断增长之中。目前公司聚碳酸亚酯产品主要应用于皮革、水性聚氨酯、热熔胶等下游领域,产品销量在稳步提升,另外惠州达志正在大力推动聚碳酸亚酯产品在减震、阻尼以及慢回弹材料新应用领域的研究开发工作,已初步取得研发结果,预计未来产品销量将进一步增加,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受春节放假及设备定期检修影响,2022年1-4月实际生产约2个月,聚碳酸亚酯产品累计实现生产624.68吨,月均产量超300吨,且第三、四季度属于销售旺季,截至本说明出具日,公司在手订单为2,710吨,因此公司2022年的产销量达到3,000吨并保持30%增长实现的可能性较高。
(2)营业成本:根据聚碳酸亚酯的单位材料成本、惠州达志的生产人员工资、厂房及设备折旧、其他制造费用计算得出。随着收入增加及产销规模的扩大,厂房及设备折旧等固定成本将被摊薄,导致营业成本的增长速度小于营业收入的增长速度。
(3)期间费用:销售费用参考2021年数据,预测期每期销售费用约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管理费用参考2021年数据,预测期每年约2%的增长;研发费用参考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通过营业收入乘以相应比例计算得出。
(4)根据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出应收账款的增加额、材料采购金额及应付账款周转率计算得出应付账款的增加额,从而计算出净营运资金变动。
(5)折现率:参考同行业的税前加权资金成本(WACCBT)平均值:11.86%。
经计算,资产组未来现金流现值为11,363.93 万元,该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大于资产组账面价值 ,因此本报告期公司未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报告期内,惠州达志受行业竞争激烈、监管环境变化、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盈利能力较弱。目前公司正积极拓展订单,降低产品单位成本,摆脱“销量低、成本高”的现状,扭转亏损的局面。根据公司的盈利预测,惠州达志预计于2023年度能扭亏为盈。
2.惠州达志涂镀添加剂6,000吨/年的相关设备虽已验收,但处于产能爬坡阶段。2021年,惠州达志涂镀添加剂销售金额80.52万元:其中对达志化学销售75.62万元,达志化学采购后进一步生产和销售,该金额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已内部抵消上述交易,公司直接对外销售金额4.90万元。达志科技公司涂镀添加剂2021年度整体销售毛利率为43.80%,实现毛利3,180.36万元,保持较高的水平,销售数量为3,207.42吨,销量同比增长9.61%。2021年度,公司主要由达志化学生产涂镀添加剂,达志化学2021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344.38万元,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2,151.49万元,净利润金额远高于固定资产金额,公司对涂镀添加剂的相关固定资产的减值迹象判断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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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见,公司生产涂镀添加剂的相关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无需进行减值测试,也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三) 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年审会计师核查及意见如下: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通过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涂镀中间体产品行业变动趋势、相关产品下游需求变动预测;
(2)获取惠州达志公司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台账,监盘相关的固定资产。获取公司固定资产变动明细表、系列产品销量明细,复核公司产能计算方法;
(3)查阅公司产业政策文件,对比分析公司产能、产能利用率变化;
(4)获取管理层编制的盈利预测及未来现金流预测,复核预测数据中收入成本金额计算过程、期间费用的构成及增长率、资本性投入、折旧摊销金额、经营性往来的变动等数据,分析惠州达志盈利预测的合理性;
(5)检查公司的在手订单情况,分析公司2022年产销量预测数据的合理性。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涂镀中间体相关产线产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产能利用率有待提高。
(2)未发现惠州达志相关固定资产存在减值。根据公司的盈利预测及其所依据的各项假设,我们未发现公司惠州达志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回函显示,2020年,你公司子公司湖南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领湃”)与衡阳弘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湘国投”)、祁东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建设新能源动力电池产业园,湖南领湃以拥有的无形资产及在建工程作价21,116.47万元,出资并持有衡阳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新建设”)40.22%的股权。2022年1月17日,弘新建设与湖南领湃签订《租赁资产确认书》,确认自2021年10月29日起,弘新建设将第一条1.8GWh动力电池生产线所需的全部厂房及设备交付于湖南领湃使用,租赁期限为15年。湖南领湃向弘新建设租用的 1.8GWh 动力电池生产线于2021年第四季度完成调试,并投入生产。报告期末,你公司使用权资产余额6.07亿元,租赁负债余额5.84亿元。
(1)请你公司列示报告期末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具体明细、对应金额、租赁费率,并说明报告期租赁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截至报告期末租赁资产、负债的确认依据及合理性。
(2)请你公司说明你公司动力电池业务相关产线设备、厂房均采用租赁模式进行生产的原因及商业和理性,租赁产线开始建造的时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以及你公司投入情况,相关模式是否存在不稳定风险,相关资产折旧摊销计提的充分性,并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在你公司不实际拥有动力电池相关产线、厂房的情况下,相关动力电池业务是否已具有完整的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是否已有一定规模的投入,是否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
(3)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你公司动力电池业务是否已取得相关业务资质及认证,报告期内相关产品交付时间及收入确认时点,相关收入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相关客户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售后退回情况及相关退换货条款,是否存在年底突击交易及提前确认收入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并报备相关合同、收付款凭据、收发货凭据等。
(4)回函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第一大客户为河南御捷时代汽车有限公司,相关销售额为1,772.27万元,期末对其应收账款余额为1,985.6万元。你公司对其信用政策为“根据每月按照实际入库的合格品数量,通知乙方开具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后挂账,在1个月内以90天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付款”。请你公司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及该客户其他供应商信用政策具体情况进一步说明你公司对其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扩大销售情形,并结合相关客户期后回款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5)回函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第二大客户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星晖”)为你公司非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相关销售额为1,376.89万元,其中动力电池系统收入26.37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你公司与湖北星晖的具体关联关系、相关销售具体内容、营业收入确认及扣除情况,并说明你公司对湖北星晖相关销售定价是否公允、你公司相关业务开展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6)报告期你公司动力电池系统产品毛利率为-33.68%,请说明动力电池系统相关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规模,报告期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情况以及测算依据,并说明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一) 请你公司列示报告期末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具体明细、对应金额、租赁费率,并说明报告期租赁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截至报告期末租赁资产、负债的确认依据及合理性。
1.报告期末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具体明细、对应金额、租赁费率,并说明报告期租赁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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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建锦绣天地27号地块1号第4层整层分阶段收取不同月租金(含税): 2021/1-2022/2/28之间月租金23.97万元; 2022/3/1-2023/2/28之间:11.99万元
2.截至报告期末租赁资产、负债的确认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的主要使用权资产为湖南领湃公司动力电池生产线的生产设备及厂房,根据《租赁资产确认书》《租赁合同》,湖南领湃承租弘新建设位于祁东县归阳工业园的第一条1.8GWh动力电池生产线,具体包括厂房和附属设施设备、机器设备,厂房及其相关设备产权均属于弘新建设,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21年10月29日开始交付使用。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租赁标的资产在2021年10月31日的租金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1)第2-2300号),厂房及设备一年期(含税)租金62,478,298.81元。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赁付款额等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具体如下:
(1)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公司已按照上述准则确认相关使用权资产初始成本。
(2)租赁负债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将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为租赁负债。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已按照上述准则确认相关租赁负债。
公司有关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二) 请你公司说明你公司动力电池业务相关产线设备、厂房均采用租赁模式进行生产的原因及商业和理性,租赁产线开始建造的时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以及你公司投入情况,相关模式是否存在不稳定风险,相关资产折旧摊销计提的充分性,并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在你公司不实际拥有动力电池相关产线、厂房的情况下,相关动力电池业务是否已具有完整的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是否已有一定规模的投入,是否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
1.公司动力电池业务相关产线设备、厂房均采用租赁模式进行生产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1)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属于资金及技术密集型行业,前期产品研发、产能建设、试生产资金需求量较大,为拓宽融资渠道,争取公司股东资金支持,加快推进项目落地,解决支付项目建设中工程应付款及项目建成后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将无形资产及在建工程出资到弘新建设后,由弘新建设完成进一步的建设,待建设完成后,再采用租赁模式,将相关厂房及设备租回使用,因此采用租赁模式是合理的。
(2)弘新建设的控股股东为衡阳弘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最终控制方为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衡阳市国资委),具有较好的信誉及资金实力,能获得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及资金支持,保障相关产线的建设顺利完成。
因此公司动力电池业务相关产线设备、厂房均采用租赁模式进行生产是基于落实公司战略及新能源动力电池项目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湖南领湃新能源动力电池项目的建设、落地,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具有商业合理性。
2.租赁产线开始建造的时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以及公司投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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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湖南领湃公司开始投入建设,湖南领湃投资并持有弘新建设公司40.22%的股权,2020年10月资产交割时公司对土地及厂房建设相关投入金额为21,972.37万元。公司以资产投资弘新建设后,由弘新建设公司全面负责对厂房及设备的建设投资。2021年度在公司正式投产前,公司累计发生产线设备联通调试支出2,933.46万元。
3.相关模式是否存在不稳定风险
弘新建设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固定资产投资,物业管理,资产管理,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公司持有弘新建设40.22%的股权,与弘新建设的最终控制方均为衡阳市国资委,弘新建设集合各股东方的资源、优势打造新能源动力电池工业园。
湖南领湃基于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租赁弘新建设承建的1.8GWh动力电池生产线所需的全部厂房及设备,租赁赁期为15年。根据合同约定条款:(1)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享有对租赁标的资产的优先购买权;(2)租赁期间,若公司无重大违约事项的,弘新建设不得主动终止租赁合同;(3)租赁期限届满需续租的,公司须于租赁期限届满前90日内书面通知,弘新建设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与公司签署续租合同,租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未来公司将会在流动性较为充足时,不排除行使优先购买权。综上所述,公司能够实际控制上述租赁厂房、设备的使用权,并且保证在未来足够长的时间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稳定性,降低了公司由于生产场所搬迁及设备变更导致的生产经营风险,该业务模式较为稳定。
4.公司动力电池业务相关产线设备、厂房折旧摊销计提的充分性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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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弘新建设与湖南领湃签订的《租赁资产确认书》,1.8GWh动力电池生产线所需的全部厂房及设备已于10月29日交付,租金于2021年11月1日起算,租赁期限为15年,因此该使用权资产开始折旧月份为2021年11月。同时考虑到相关设备寿命年限仅为10 年,依据“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熟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原则,生产线相关设备的折旧期限为120个月,相关厂房则按照合同约定租赁年限180个月进行折旧。
5.公司不实际拥有动力电池相关产线、厂房的情况下,相关动力电池业务是否已具有完整的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
租用的动力电池相关产线、厂房建设按照公司新能源电池业务规划布局,公司对产线设备的采购、建造提出了相应要求,并且安排技术人员负责指导产线的联通调试。产线设备主要包括电芯生产线、充放电测试设备、安全检测设备、机械冲击测试设备、孔隙率测试设备、标准工具、辅助仪器、电解液输送系统等,均按公司的要求定制,专业化程度高。弘新建设公司作为新能源动力电池产业园运营主体,拥有厂房及相关产线设备的所有权,并通过向湖南领湃出租获取经济效益,但不参与湖南领湃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
公司能够完全主导相关产线的生产活动及产品的销售活动。公司销售部门与目标客户洽谈,确定产品需求方案,研发部门根据客户需求完成产品设计开发,提交样品至客户审核通过后,并将其导入量产产线,完成小批量供货后进入量产阶段。采购部门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原材料,生产管理部门通过MES、WMS、AGVS等系统上传下达生产及物流指令,原材料经过电极制造、电池化成、电芯装配、检测检验等工序,加工成高性能的动力电池产品,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因此,公司已具有完整的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
6.公司动力电池业务是否已有一定规模的投入,是否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
目前公司主要有湖南衡阳、四川绵阳两个生产建设基地,四川绵阳基地尚在建设中。目前湖南衡阳基地负责生产制造动力电池系统产品,然后由苏州领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湃”)统一对外销售,另外苏州领湃设立研发中心专门从事研发工作,技术研发团队成员主要来自于业界主要电池企业或国内外知名车企,或在锂电行业从业多年,具有丰富科研经验,拥有广泛的电池技术背景和丰富的设计及制造经验,2021年度累计研发投入8,746,17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湖南领湃、四川领湃、苏州领湃非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90,140.33万元、31,508.19万元、15,719.32万元,已初步形成一定的规模。
湖南领湃第一条1.8GWh动力电池生产线于2021年第四季度正式投产。截至2021年12月31日,湖南领湃累计产出电芯超过10万支,目前产能还在逐步提升中。公司已向河南御捷时代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御捷”)、苏州科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科易”)批量供货,与江苏金派克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南京恒天领锐汽车有限公司的合作也在稳步推进中。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已向苏州科易累计实现销售额1,439.62万元。目前市场开拓成绩显著,客户数量将逐步增加,客户集中度预计将逐步降低,具有稳定业务模式。
(三)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你公司动力电池业务是否已取得相关业务资质及认证,报告期内相关产品交付时间及收入确认时点,相关收入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相关客户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售后退回情况及相关退换货条款,是否存在年底突击交易及提前确认收入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并报备相关合同、收付款凭据、收发货凭据等。
1.公司动力电池业务取得相关业务资质情况
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由研发部门形成样品后交由符合条件的质量检测机构测试,符合国家要求的测试标准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无需取得特殊生产业务资质。公司实现批量供货的动力电池产品已按要求提交检测并通过了强检测试。
2.报告期内相关产品交付时间及收入确认时点,相关收入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相关客户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售后退回情况及相关退换货条款,是否存在年底突击交易及提前确认收入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1)公司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收入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具体确认时点:在公司将产品运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由客户收到货物签收、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时确认。
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收入具体流程及确认方法:客户下订单或签订采购合同,公司将货物和送货单交付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派送,物流公司将货物送达后由客户在送货单上签收确认,相关收入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报告期内相关产品交付时间、收入确认时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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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河南御捷公司下达的交货通知单:约定12月应到货2,000套,公司12月实际交付1,516套
由上表可知,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相关产品交付时间及收入确认时点主要集中在12月,主要原因系新能源电池业务在11月开始生产,公司根据客户的交货通知单积极安排生产发货,相关产品交付给客户后,在客户签收确认后确认收入。故虽然销售主要体现在2021年12月,但不属于年底突击交易及提前确认收入情形。
(3)相关客户期后回款、售后退回及相关退换货条款情况
1)相关客户期后回款、售后退回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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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客户退换货条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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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相关退换货条款,该条款属于质保条款,截至2022年4月30日,公司于2021年第四季度销售的产品在期后尚无产品退回情况。
(四)回函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第一大客户为河南御捷时代汽车有限公司,相关销售额为1,772.27万元,期末对其应收账款余额为1,985.6万元。你公司对其信用政策为“根据每月按照实际入库的合格品数量,通知乙方开具并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后挂账,在1个月内以90天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付款”。请你公司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及该客户其他供应商信用政策具体情况进一步说明你公司对其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扩大销售情形,并结合相关客户期后回款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1.同行业可比公司信用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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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信用政策一般为给予客户30-180天的账期,公司给予河南御捷的信用政策为“在N+1个月内以90天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付款”,与同行业公司信用期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的信用期相对较短,公司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扩大销售情形。
2.该客户的其他供应商信用政策情况
公司通过访谈河南御捷了解到,国轩高科也是河南御捷供应商之一,根据上表可知国轩高科对一般给予客户6个月到1年的信用政策,信用政策更为宽松,而公司对河南御捷的信用期相对较短,因此,公司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扩大销售情形。
3.相关客户期后回款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由四(三)(3)回款情况可知,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的应收账款回款金额870.85万元,主要是河南御捷的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相关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出现停产,河南御捷的生产及销售受到较大的影响,导致回款延误,公司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催款,并收到河南御捷出具的《关于对销售回款的声明》,声明表示河南御捷预计在2022年6月30日前能够安排偿付货款。截至2022年4月30日,河南御捷已回款602.35万元,因此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较小。
(五)回函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第二大客户湖北星晖新能源智能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星晖”)为你公司非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相关销售额为1,376.89万元,其中动力电池系统收入26.37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你公司与湖北星晖的具体关联关系、相关销售具体内容、营业收入确认及扣除情况,并说明你公司对湖北星晖相关销售定价是否公允、你公司相关业务开展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1.公司与湖北星晖的具体关联关系、相关销售具体内容、营业收入确认及扣除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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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对湖北星晖相关销售定价是否公允
公司对关联交易事项定价依据:(1)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2)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3)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公司与对湖北星晖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综合考虑产品成本费用、销售利润率等因素进行定价,并根据相关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对关联交易价格做相应调整,定价具有公允性。
3.公司相关业务开展对关联方的依赖程度
公司未来的营业收入的重点发展方向为新能源动力电池系统业务,技术服务费收入及充电桩业务收入均不为公司未来发展的重点方向,公司与关联方湖北星晖的营业收入共1,269.75万元,其中技术服务费收入1,015.47万元、充电桩227.91 万元,报告期内均已进行扣除,扣除上述营业收入后湖北星晖模组收入为26.37万元,该收入占公司动力电池业务收入为1.27%,占比较小,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对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依赖。
(六)报告期你公司动力电池系统产品毛利率为-33.68%,请说明动力电池系统相关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规模,报告期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情况以及测算依据,并说明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1.动力电池系统相关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规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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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公司动力电池系统相关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占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8%、2.32%、18.99%。其中在建工程投入较大占比较高,主要原因系公司产能建设正持续投入中。
2.报告期相关资产减值计提情况以及测算依据
(1)存货资产减值计提情况以及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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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对于动力电池系统产品的可变现净值的具体减值测算依据、重要参数的选取如下:
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相关税费;
根据上述减值测算依据,动力电池系统产品减值测试的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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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A.估计售价:根据期末新能源动力电池系统在手订单的销售价格确定;
B.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期末存货以电芯为主,在手订单以动力电池系统为主,根据电芯再加工至动力电池系统所需要的成本,综合考虑未来规模生产状态下的制造成本分析确定相关产品将要发生的成本;
C.销售费用:由于新能源动力电池系统相关产品于11月正式投产,且销售主要发生于11、12月,因此销售费用依据11、12月发生额与销售收入的百分比综合分析确定;
D.相关税费: 销售税费根据企业应缴纳的税种、税费率确定,本期生产销售动力电池系统的相关公司未有应交附加税费。
(2)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计提情况以及测算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由于难以对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涉及的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在考虑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相关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结合资产目前状态,公司对新能源动力电池业务的长期资产拆分为两个资产组:苏州领湃、湖南领湃资产组组合及四川领湃资产组,并分别进行减值测试:
1)苏州领湃、湖南领湃资产组组合
目前苏州领湃、湖南领湃已投产并实现收入,结合公司战略规划对苏州领湃、湖南领湃的组织定位,考虑管理层对上述两家公司所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权资产等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认定苏州领湃、湖南领湃上述资产组组合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能够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为84,194.91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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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2021年度的基期财务信息以及未来盈利预测及现金流预测,对上述资产组组合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测,计算方法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与摊销+利息费用×(1-所得税率)-资本性支出-净营运资金变动,预测的主要项目、考虑因素及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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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计算,该资产组组合的未来现金流现值为130,824.85万元,该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超出金额46,629.94万元,因此本报告期公司未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2)四川领湃资产组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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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四川领湃资产组主要资产在建项目电池产线P1-2厂区及宿舍建设尚未完工,期末金额为23,878.97万元。 公司对该在建工程的减值迹象判断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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