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00365 证券简称:ST通葡 公告编号:临2022-021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74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0万股的6.85%,其中:首次授予2,540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92.70%,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0万股的6.35%;预留200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7.30%,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0万股的0.50%。
一、公司基本情况
1、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于2001年01月15日起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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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三年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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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由7名董事构成:王军、何为民、常斌、唐心宏、程岩、杨强、魏良淑,其中:程岩、杨强、魏良淑3人为独立董事。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由3名监事构成:罗克、高成龙、傅德武,其中傅德武为职工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常斌、贾旭、田雷、国凤华、孟祥春、洪恩杰。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实施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激励对象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74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0万股的6.85%,其中:首次授予2,540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92.70%,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0万股的6.35%;预留200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7.30%,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0万股的0.5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和《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公司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2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核心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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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纳入本激励计划激励范围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在购买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4、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公司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2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2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量)每股4.54元的50%,为每股2.27元;
(二)本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45元的50%,为每股2.23元;
(三)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前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每股0.9123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27元/股。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一)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不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授予的日期),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二)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限售。限售期满后,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可依本计划规定分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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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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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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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三)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行为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售期满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中,若激励对象对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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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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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批次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考核要求按照《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与各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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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限制性股票解除禁售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限制性股票解除禁售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4、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等其他事项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8、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若出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公司可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认购和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认购和解除限售;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其自身意愿认购和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6、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本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7、法律、法规及本草案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情形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6、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本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计划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之日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9、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7)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员工,或在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则已获授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对于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保留在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向激励对象追溯返还其因本次股权激励带来收益的权利。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等情况离开公司,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5、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自丧失劳动能力之日,激励对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每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标的股票,在其对应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进行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
假设公司2022年6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市场价格为4.54元(暂参考本草案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均价,最后以实际授予日均价为准),基于市场价格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预计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2.27元。公司首次授予2,54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5,764万元,该等费用将按解除限售比例按月摊销,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据预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
以上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成本的预测算,实际的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十五、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相关协议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六、上网公告附件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1日
股票代码:600365 股票简称:ST通葡 编号:临 2022一022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2年5月10日以传真和直接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2 年5月20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王军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预期未来需升级转型以实现后续长期稳健发展,为吸引和保留专业管理人才及业务骨干,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的激励机制,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法律意见。
董事王军、何为民、常斌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激励对象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激励对象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且其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王军、何为民、常斌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事宜;
(9)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对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2)为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14)就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一直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王军、何为民、常斌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22-024号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00365 证券简称:ST通葡 公告编号:临2022-025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2年6月2日-2022年6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持股情况:征集人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程岩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6月7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程岩:女,汉族,1975年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担任吉林省爱普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纳、会计、主管会计,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高级助理、项目经理、高级经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吉林分所高级经理、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发集塑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财务总监,现任职易启科技(吉林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600365,SH)独立董事、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002118,SZ)独立董事、吉林碳谷独立董事。
征集人程岩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征集人程岩女士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程岩女士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程岩女士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征集人程岩女士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及地点: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将于2022年6月7日下午13: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2年6月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起止时间: 2022年6月2日-2022年6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
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吉林省通化市前兴路28号
收件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5-3530579
联系传真:0435-3949616
邮政编码:134002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程岩
2022年5月21日
附件: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全文、《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程岩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
注:1、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2、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单位委托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证券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 报备文件
(一)征集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如是董事会征集投票权,应提供董事会关于征集投票权的决议;
(三)如是股东征集投票权,应提供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股票代码:600365 股票简称:ST通葡 编号:临 2022一023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举行,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到参加表决监事3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预期未来需升级转型以实现后续长期稳健发展,为吸引和保留专业管理人才及业务骨干,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的激励机制,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激励对象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激励对象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且其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下转2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