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2-030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种类:利多多公司稳利22JG6961期(三层看涨)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
● 委托理财金额:17,000万元
● 履行的审议程序:已经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属于低风险理财产品。受金融市场宏观经济影响,购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运作效率和收益,降低募集资金闲置成本,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低风险的资金理财业务,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委托理财金额
本次投资总金额为:17,000万元
(三)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的一般情况
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14,192,495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94.35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0,249,238.2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9,750,756.1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1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2021]D-0035号)验证确认,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四)投资方式
■
(五)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为结构性存款,符合安全性高、流动好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委托理财期限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对部分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期限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委托理财的产品期限为:89天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2年5月16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经营层在最高时点资金占用总额不超过3.00亿元(含本数)的投资额度内以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
三、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风险分析: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属于低风险理财产品。受金融市场宏观经济影响,购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风控措施: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理财产品的管理,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并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公司财务部门对投资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本次购买的委托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较大影响。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科目,最终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是以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需求为前提,对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主营业务开展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在风险充分控制的基础上,通过进行适度的风险可控的短期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合理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经营层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在最高时点资金占用总额不超过3亿元(含本数)的投资额度内以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是以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需求为前提,对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主营业务开展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在风险充分控制的基础上,通过进行适度的风险可控的短期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合理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公司经营层在最高时点资金占用总额不超过3亿元(含本数)的投资额度内以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的《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六、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维科技术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在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确保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其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意见
2、中介机构意见
● 公司有关投资的内控制度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2-031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和会议资料。
(三)会议于2022年5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四)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五)会议由董事长何承命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陈良琴回避了本次表决。
同意公司将持有的子公司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新能源”)40%股权以946万元转让至公司关联方宁波维新同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对维科新能源的持股比例变更为60%,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保持不变。
详见同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维科技术关于拟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
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维科技术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价格由各方遵循自愿协商、公平合理原则,共同协商确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拟签订〈意向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
关联董事何承命、陈良琴、吕军、余红琴、李小辉回避了本次表决。
同意公司子公司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意向采购合同》,期限1年内,金额不高于8,000万元。
详见同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维科技术关于子公司拟签订〈意向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聘任黄青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详见同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维科技术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意见
2、中介机构意见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2-032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公司”)拟将持有的子公司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新能源”)40%股权以946万元转让至宁波维新同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维新同创”)。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对维科新能源的持股比例变更为60%,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保持不变。
● 本次接受股权转让的维新同创由公司部分董事、高管人员、监事(董事兼副总经理陈良琴以及职工监事何易)担任合伙人,因此,本次股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3,000万元以上,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公司未与同一关联人进行其他关联交易,未与不同关联人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本次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维科新能源的40%股权转让至维新同创,交易价格为946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对维科新能源的持股比例变为60%。
公司与维新同创将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原因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维科新能源处于亏损状态,本次交易是为了进一步激励子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促进子公司和员工共同发展,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良琴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回避表决,与会的8名非关联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该关联交易事项。
(四)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3,000万元以上,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公司未与本次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未与不同关联人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交易。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1、公司持有维科新能源100%股权。
2、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陈良琴担任维新同创的普通合伙人,职工监事何易担任维新同创的有限合伙人,维新同创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三)规定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关联自然人的基本情况
■
关联自然人均资信良好。
2、关联法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维新同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7CJ3N84W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21年11月4日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港西大道3号2幢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良琴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关联法人股权结构
■
上述股东中,除陈良琴为上市公司董事兼高管及维科新能源的法定代表人,何易为上市公司监事外,其他16人为维科新能源的经营管理人员,均未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关联交易类型,交易类别为转让股权,即公司向维新同创转让维科新能源40%的股权。
2、权属状况说明
公司持有维科新能源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1、交易标的主要股东基本情况
■
公司持有维科新能源100%股权。
2、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注:维科新能源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四、关联标的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本次股权转让以维科新能源截止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2,365万元为定价依据,双方协商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46万元。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合理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关联方的交易不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不妨碍公司的独立性。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合同双方
1、出让方(甲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69541X
2、受让方(乙方):宁波维新同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7CJ3N84W
(二)目标股权:出让方同意将持有的维科新能源40%股权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方。
(三)转让价格:以维科新能源截止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净资产2,365万元为依据,双方协商目标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46万元。
(四)支付时间:受让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出让方。
(五)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完成后,受让方即成为维科新能源股东,持有维科新能源40%股权。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六、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现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对维科新能源的持股比例变为 60%,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保持不变。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持有的维科新能源40%的股权以946万元转让至维新同创,关联董事陈良琴回避表决,其他8名非关联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该议案。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遵循公平、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维科技术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价格由各方遵循自愿协商、公平合理原则,共同协商确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4日
●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4、《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报备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2-033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拟签订《意向采购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公司产品销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积极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且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5月2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签订〈意向采购合同〉的议案》,公司子公司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新能源”)拟与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融资租赁”)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意向采购合同》,期限1年内,金额不高于8,000万元。
关联董事何承命、陈良琴、吕军、余红琴、李小辉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回避表决,与会的4名非关联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的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注:东海融资租赁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本次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且原则上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维科新能源与东海融资租赁将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订《意向采购合同》。
(一)合同双方基本情况
意向采购人(甲方):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锂电池供应商(乙方):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采购标的物
乙方生产的锂电池产品。
(三)采购额度
甲方拟采购产品累计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
(四)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生效起一年内。
(五)合同的生效
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签字后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日常交易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公司产品销售和市场开发,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二)本次日常交易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积极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且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签订〈意向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东海融资租赁签订《意向采购合同》。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二)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遵循公平、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 报备文件
《意向采购合同》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2-034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黄青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黄青女士简历见附件。
黄青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4-87341480
联系传真:0574-87279527
联系邮箱:hqing@mail.veken.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 225 号20 楼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4日
附件:
黄青女士简历
黄青,女,198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南开大学金融硕士在读,会计师、管理会计师、经济师。曾任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证券事务主管。2022年4月加入本公司。黄青女士已于2021年12月完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年第十期上市公司董秘后续培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青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