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6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公司与北京凯通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物资(钢绞线)采购合同》,为预应力钢绞线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100,193,790.00元(人民币)。
●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合同履行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新疆乌尉公路包PPP项目钢绞线供应完成之日止。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为公司与北京凯通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新疆乌尉公路包PPP项目的预应力钢绞线销售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若本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 2022 年及后续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稳步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
● 特别风险提示:《物资(钢绞线)采购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宏观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2 年5月24日与北京凯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凯通”)签订《物资(钢绞线)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0,193,790.00元(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合同为公司预应力钢绞线销售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审批权限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公司已履行了签署本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物资(钢绞线)采购合同》所涉及产品为公司预应力钢绞线,公司与北京凯通关于新疆乌尉公路包PPP项目所需钢绞线的采购和供应订立本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0,193,790.00元(含税)。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 合同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北京凯通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00030J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
法定代表人:孙国杰
注册资本:15548 万元
成立日期:1992年09月01日
主营业务:销售矿产品、沙子、水泥、碎石、沥青(不含煤焦沥青、硝化沥青)、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橡胶、轮胎、电线、电缆、汽车配件、工矿机械及配件、装饰材料、百货、五金交电、农业机械及配件、机械设备;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租赁建筑用工程机械、设备;仓储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维修机械设备;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出租商业用房;技术推广服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06月09日);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06月04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2. 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
甲方:北京凯通物资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于 2022 年 5 月2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签署。
(三)合同金额:100,193,790.00元(含税)
(四)支付方式
1. 执行预付款,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电汇。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贴息费用由甲方承担。
2. 供方同意接受以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为出票人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3. 结算款一律通过合同约定的银行账号转帐支付。
(五)履行地点和方式:
1. 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并卸落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费已在单价中包含,一票制结算)。
2. 运输方式: 汽运 。
3. 交货地点:乙方负责运至甲方工地所指定地点:东二环项目、乌尉一标、乌尉二标、乌尉三标、乌尉四标、乌尉五标,交由指定人员签收。
(六)履行期限:
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新疆乌尉公路包PPP项目钢绞线供应完成之日止。
(七)违约责任
1. 乙方逾期供货的,应根据逾期供货部分的货款,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供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逾期超过3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2. 当乙方连续或累计超过5天的供货数量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数量时,属于违约,甲方有权选择变更采购材料数量或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3. 乙方应对供应产品的质量负责,未经甲方同意变更生产厂家或品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乙方供应的材料质量无法达到规定标准时,属于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和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4.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甲方要求提供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货款,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不免除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为公司与北京凯通签订的关于新疆乌尉公路包PPP项目的预应力钢绞线销售合同。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银龙预应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银龙”)为公司在新疆地区的预应力钢材生产基地,“十四五”期间,国家将持续加大西部地区特别是新疆的快速发展,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新疆银龙作为新疆地区预应力钢材生产基地,在生产、销售预应力钢材产品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及供应链优势,能够对新疆地区的市场需求作出及时响应,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化生产,使新疆银龙业务得到快速发展。
(二)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若本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 2022 年及后续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稳步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综合竞争力。
(三)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本次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五、可能存在的风险
《物资(钢绞线)采购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宏观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5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