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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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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5-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宜康 公告编号:2022-62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宜华医疗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宜华健康”)2021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4日(星期二)下午3:0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莱芜岭海工业区宜华健康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则由股东在2022年5月2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2022年5月24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83,200,9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26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82,072,9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3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128,0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8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林致学、曾燕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健康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经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2,167,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49%;反对1,033,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51%;弃权0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20%;反对1,033,9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580%;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3,11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8%;反对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弃权0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2,5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204%;反对8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796%;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3,11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8%;反对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弃权0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2,5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204%;反对8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796%;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3,11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8%;反对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弃权0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2,5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204%;反对8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796%;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2,167,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49%;反对1,033,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51%;弃权0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20%;反对1,033,9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580%;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3,11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8%;反对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弃权0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2,5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204%;反对8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796%;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公司子公司达孜赛勒康与公司参股公司汕头市宜鸿投资有限公司其下属医院签署医院管理服务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2,510,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2%;反对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8%;弃权0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2,5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204%;反对8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796%;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提供担保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2,167,0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49%;反对1,033,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51%;弃权0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20%;反对1,033,9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6580%;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83,115,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8%;反对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2%;弃权0股。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2,5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204%;反对8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796%;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丁海芳女士、王振耀先生和袁胜华先生进行了年度述职,并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2021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林致学、曾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宜康 公告编号:2022-64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公司

股份超过1%的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林正刚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林正刚先生的《关于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告知函》,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8日,林正刚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被动减持公司总股本1.29%比例的股份,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正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宜康 公告编号:2022-63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今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王振耀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王振耀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王振耀先生的辞职未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也不会导致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士,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振耀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会对王振耀在任职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公司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宜康 公告编号:2022-65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案号为(2022)粤民辖终86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9日,公司与上海浦东新区康桥镇集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星增、奚志勇、TBP Nursing Home Holdings(H.K.)Limited、上海亲和源置业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亲和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和源会务”)、亲和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和源”)签订了《关于亲和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书》。

2017年4月13日,公司与奚志勇、亲和源会务签订《关于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书》(以下简称“《收购协议》”)。

根据以上两份《收购协议》,奚志勇承诺亲和源未来盈亏情况如下:2016 年 亏损不超过3,000万元、2017年亏损不超过2,000万元、2018年亏损不超过1,000万元、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8,000万元、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0万元。

因奚志勇未完成业绩承诺,需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公司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或“原审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21)粤05民初2025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7)。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汕头中院受理后,被告奚志勇、亲和源会务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案涉《收购协议》中有关诉讼管辖的约定,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依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权,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应当由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汕头中院管辖。同时,法院认为两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两被告不服汕头中院作出的(2021)粤05民初202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认为,“接收货币一方”的“接收货币”,应当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权利义务,并非起诉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 故合同约定具有接收到货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才是“接收货币一方”。公司作为股权受让方,按合同约定属于接收股权和支付股权转让款一方,其住所地不能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且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争议标的”简单地等同于“诉讼请求标的”,以公司诉请支付现金补偿款等违约赔偿金来认定公司是接收货币一方,进而认定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予以纠正,诉讼请求标的金额符合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1、撤销汕头中院(2021)粤05民初2025号之二民事裁定;

2、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