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8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上午9:15至2022年5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京先生主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5,124,0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823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143,925,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65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1,19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20%;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9人,代表股份1,19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受疫情的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669,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8%;反对45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25%;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819%;反对4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8263%;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8%。
(二)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669,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8%;反对45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25%;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819%;反对45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8263%;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8%。
(三)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998,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42%;反对1,1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51%;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889%;反对1,12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8193%;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8%。
(四)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997,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37%;反对1,12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55%;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305%;反对1,12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8777%;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8%。
(五)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681,7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52%;反对4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40%;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1078%;反对44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004%;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8%。。
(六)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675,8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12%;反对44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81%;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6157%;反对44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2925%;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677,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21%;反对44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2%;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7242%;反对4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1841%;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18%。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658,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93%;反对46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03%;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1811%;反对46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689%;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671,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79%;反对4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1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2154%;反对4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7346%;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邬远、蒋尧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