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2-045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9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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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17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110,477,5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9,429,750.0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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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普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全部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共青城波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永新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安高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宁兴(宁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加茂资讯技术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一)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8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 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81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法人股东,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规定,如其直接持有公司25%以上股份,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 5%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855元;如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足25%,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81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9元。
(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81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87915353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5日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2-046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5月17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与发展情况,同意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近日,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由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本次变更后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10279184B
名称: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毛磊
住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木槿路169号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零肆拾玖万伍仟人民币元
成立日期:1997年02月21日
营业期限:1997年02月2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5日
● 备查文件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