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退市西水
股票代码:600291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绵世方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南路12号鲁谷社区服务中心大楼配楼P101-1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南路12号鲁谷社区服务中心大楼配楼P101-1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载明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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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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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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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存在。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中泰证券对其质押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违约处置,用于归还中泰证券股票质押融资借款。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本次减持后,在未来12个月内,中泰证券将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情况,处置信息披露义务人质押的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中泰证券于2022年5月23日至 2022年 5月24日,对其质押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违约处置,用于归还中泰证券股票质押融资借款,合计被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09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9972%。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中泰证券于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4日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合计减持上市公司109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9972%,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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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前,绵世方达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2,898,045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75%。
本次权益变动后,绵世方达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1,998,045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76%。
三、 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减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为中泰证券对绵世方达质押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违约处置,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中泰证券通过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共计减持上市公司2183.0643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972%,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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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 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绵世方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雪飞
2022 年 5 月 26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北京绵世方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盖章):
周雪飞
2022 年 5 月 26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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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北京绵世方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盖章):
周雪飞
202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