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50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违规担保余额为6,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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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决措施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颜静刚签署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债权债务重组的方式受让并豁免有关或有债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通过债权债务重组,上述违规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督促违规担保事项的解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8.4条规定,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5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月8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债权人江西紫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紫宸”)出具的《申请书》,江西紫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被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以期望通过重整程序使公司获得新生,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利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7.5.4条的规定,在法院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前,公司应当每月披露相关进展情况,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重整申请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重整申请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顺利实施重整、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重整,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5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2022)沪仲案字第1125号,上海仲裁委员会已收到公司提交的以江苏瑞鸿锂业有限公司及相关方为被申请人的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文件,并已受理仲裁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江苏瑞鸿锂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周某章
第四被申请人:泰州兴港投资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江苏就到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第六被申请人:沈某
第七被申请人:李某杰
2、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7,450,000元(计算标准为以474,500,000元为基数×10%=47,450,000元)。
(3)依法裁决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依法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仲裁费。
3、事实及理由
2020年3月26日,公司、江苏瑞鸿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鸿锂业”)、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周某章、泰州兴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港投资”)、江苏就到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就到出行”)、沈某、李某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瑞鸿锂业、智航新能源、周某章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协议》及附件中列示的担保情况进行了补充。2020年5月13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65%股权的提案》。根据《股权转让协议》16.1约定,该协议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生效。
2021年4月20日,公司、瑞鸿锂业、智航新能源、周某章、兴港投资、就到出行、江苏就到城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8.4约定“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自甲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生效”。截止目前,公司股东大会尚未审议《补充协议二》,该《补充协议二》依约未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第三条3.2约定公司以47,450万元的价格向瑞鸿锂业转让其持有的智航新能源65%的股权;第四条对瑞鸿锂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具体时间进行了约定,约定2020年8月31日前累计支付股权转让款应当不低于24,199.5万元(交易总价款的51%),2020年12月31日前,应当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款;第五条约定瑞鸿锂业支付股权转让款累计达到24,199.5万元之日起15日内,公司应当配合瑞鸿锂业办理标的资产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如标的股权仍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将通过修改目标公司章程、改选目标公司董事会、表决权委托等方式,确保瑞鸿锂业取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第四条4.6约定周某章、兴港投资、就到出行、沈某、李某杰为瑞鸿锂业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其中就到出行、沈某、李某杰的保证责任自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日(瑞鸿锂业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11.3(5)约定上述担保方根据本协议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自每期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十四条14.2(1)约定如瑞鸿锂业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瑞鸿锂业应向公司支付本次交易价款总金额10%的违约金。
截止到2020年7月31日,公司累计收到瑞鸿锂业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之后再未收到任何股权转让款。2022年1月6日,公司再次函告瑞鸿锂业,因《补充协议二》未生效,瑞鸿锂业应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履行合同义务,催告其在接函后10日内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并按14.2(1)约定支付本次交易价款总金额10%的违约金4,745万元,逾期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截止目前,瑞鸿锂业仍未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股权转让协议》14.2(1)约定,瑞鸿锂业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周某章、兴港投资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受理通知》(2022)沪仲案字第1125号及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