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22证券简称:太龙药业 编号:临2022-037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二审判决公司子公司需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相关费用共计1,165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目前已根据二审判决结果计提诉讼损失共计1,165万元。公司拟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启动追偿;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被诉的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桐君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君堂”)的供应商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和堂”)与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奇保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正奇保理向源和堂提供1,000万元保理“可循环额度”,源和堂通过向正奇保理转让应收账款的方式获得正奇保理提供的保理融资款;袁学才、袁学友、宋美芳、刘苗苗、袁志强、孙高锋(以下简称“袁学才等六人”)与正奇保理签订《保证合同》,对源和堂回购应收账款的义务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同日源和堂将对桐君堂享有的应收账款1,322.50万元转让于正奇保理。2019年1月,时任正奇保理控股股东正奇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的陈登辉先生就任源和堂董事。截至2019年12月4日,桐君堂已向源和堂结清应收账款并取得源和堂出具的对账确认函。2021年3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源和堂破产重整申请。
2021年7月,正奇保理因与源和堂的保理合同纠纷,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袁学才等六人共同向正奇保理连带清偿保理融资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共计1,231.10万元;同时请求桐君堂向正奇保理清偿货款并承担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共计1,722.87万元。
2021年12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103民初10415号),判令袁学才等六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源和堂欠付正奇保理保理融资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共计1,156.21万元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正奇保理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一审判决,正奇保理已向源和堂主张回购债权,且该债权已经破产法院裁定确认,其对桐君堂不再具备债权人资格,故正奇保理要求桐君堂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即桐君堂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2年1月,正奇保理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袁学才等六人共同向正奇保理连带清偿保理融资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共计1,216.80万元,桐君堂向正奇保理清偿货款并承担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共计1,722.25万元。
同时,袁学友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将一审原告正奇保理、一审被告桐君堂、一审第三人源和堂列为被上诉人,请求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对上诉人袁学友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请求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本次诉讼裁判情况
桐君堂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皖01民终3419号),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3民初10415号民事判决;
2、桐君堂于二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正奇保理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950万元、利息68.23万元、罚息134.98万元以及正奇保理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
3、袁学才等六人于二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判决第二项中桐君堂不能清偿的部分,与源和堂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正奇保理的其他诉讼请求。
5、一审案件受理费125,252元,由正奇保理负担35,252元,桐君堂、袁学才等六人共同负担9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桐君堂、袁学才等六人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504元,由正奇保理负担36,832元,桐君堂负担88,420元,袁学友负担125,252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桐君堂的一个银行账户中1,230.48万元资金被申请财产保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4%。除上述被冻结银行存款外,不影响桐君堂其他资金的正常使用。
公司目前已根据二审判决结果计提诉讼损失共计1,165万元。公司拟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启动追偿;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