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93 证券简称:凤竹纺织 编号:2022-018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2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通知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采用现场加通讯方式进行)。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董事陈强、陈澄清、李剑青、李明锋、郑莉薇、黄玲玲、吴训豪参加了现场会议(独立董事杨翊杰、黄健雄、许金叶和孙传旺因疫情背景均以通讯方式出席并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同意推选陈强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二、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强)
陈强、陈澄清、郑莉薇、吴训豪、杨翊杰(独立董事)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翊杰)
陈澄清、郑莉薇、杨翊杰(独立董事)、黄健雄(独立董事)、孙传旺(独立董事)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许金叶)
陈强、许金叶(独立董事)、杨翊杰(独立董事)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黄健雄)
陈澄清、黄健雄(独立董事)、许金叶(独立董事)
三、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陈澄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简历附后)
四、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陈美珍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
五、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营销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陈慧女士为公司营销副总经理。(简历附后)
六、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吴训豪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简历附后)
七、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王炳栋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附后)
针对上述三至七项议案审议聘任高管人员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对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高管人员,通过与其接触及根据各自提供的履历,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上述议案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具备履职所需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任职资格,故同意聘任陈澄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陈美珍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慧女士为公司营销副总经理、吴训豪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王炳栋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特此公告。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5月28日
附件:高管人员简历
1、陈澄清:男,1946年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晋江华侨服装鞋帽厂厂长,晋江市青阳凤竹针织厂厂长,福建省晋江市凤竹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董事,福建晋江凤竹针织漂染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福建凤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梅花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山东鱼台凤竹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晋江凤竹印花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董事长。现任福建凤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江西凤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江西凤竹棉纺有限公司监事,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2、陈美珍,女,中共党员,1982年2月生,本科学历;于2004年6月份加入本公司,曾任本公司证券管理员、会计,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3、陈慧:女,1982年生,本科学历,泉州市五一劳动奖章,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曾任福建菲奈斯制衣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福建菲奈斯制衣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建晋江凤竹鞋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厦门市费洛朗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凤竹纺织有限公司董事,厦门凤竹商贸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营销副总等。
4、吴训豪,男,1978年生,福州大学会计审计专业本科毕业。经济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曾先后任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助理,福建凤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福建哥仑步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本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5、王炳栋,男,中国国籍,1988年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厦门大学,研究生学历,应用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职于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黑金刚(福建)自动化科技股份公司董秘办;2017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代码:600493 证券简称:凤竹纺织 编号:2022-019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监事庄丽美、胡志吉、郭秀珍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庄丽美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一致选举庄丽美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召集人。
特此公告。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600493 证券简称:凤竹纺织 公告编号:2022-020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一的再审判决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一:再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诉讼一: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诉讼一:设备质保金合计207.7万元及利息损失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诉讼一:终审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民终3441号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14662号民事判决。对公司2022年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较小(主要为收回已付巴苏尼利息约7.44万元及诉讼费用约2.92万)。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与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苏尼公司”)诉讼一案件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苏尼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编号:20171112001、20171112003、20171112004、20170531001、20180511001、20180528001)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前期于《涉及诉讼公告》(编号:2020-029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2021-005号)、《涉及诉讼一进展公告》(编号:2021-008号)及《涉及诉讼一进展公告》(编号2021-028号)中披露了涉及巴苏尼公司诉讼一案件【案号:(2020)闽0582民初14662号】、一审判决、二审上诉和二审判决情况。
其中一审判决【案号:(2020)闽0582民初14662号】如下:
1、被告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交付票面额为373000元的六个月期银行承兑汇票,并以现金支付其中 233000元自2019年6月25日起、其中140000元自2020年2月24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以2020年10月26日有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2、驳回原告佛山市巴苏尼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案号:(2021)闽05民终3441号】如下:
1、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14662号民事判决;
2、上诉人凤竹纺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巴苏尼公司支付货款207.7万元,并支付其中23.3万元自2020年1月18日起、57.18万元自2020年2月11日起、86.02万元自2020年3月12日起、27.2万元自2020年7月27日起、14万元自2021年2月26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3、驳回上诉人巴苏尼公司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上诉人凤竹纺织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35.5元,由公司负担1188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871元,由公司负担23771元。
其它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公告。
二、诉讼进展(再审终审判决)
2021年12月10日公司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民终3441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
1、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14662号民事判决;
2、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民终3441号民事判决;
3、改判驳回巴苏尼公司要求凤竹公司立即支付剩余货款(即质量保证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和诉讼请求;
4、本案原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巴苏尼公司承担。
案件于2022年3月21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2022年5月27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闽民再164号,判决如下:
1、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民终3441号民事判决;
2、维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14662号民事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871元,减半收取计11935.5元,由巴苏尼公司负担9792元,公司负担214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871元,由巴苏尼公司负担19584元,公司负担42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民终3441号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14662号民事判决;对公司2022年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较小(主要为收回已付巴苏尼利息约7.44万元及诉讼费用约2.92万)。
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会郑重声明: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