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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分派引起的“百达转债”
转股价格调整公告

2022-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31 证券简称:百达精工 公告编号:2022-027

转债代码:113570 转债简称:百达转债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分派引起的“百达转债”

转股价格调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百达转债”修正前转股价格:11.34元/股

● “百达转债”修正后转股价格:11.09元/股

● “百达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2年6月7日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公开发行了2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8,000万元,期限6年,并于2020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百达转债”,债券代码:113570)。“百达转债”存续的起始日期为2020年3月11日至2026年3月10日,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9月17日至2026年3月10日,初始转股价格为16.39元/股。截至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前,“百达转债”因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事项,转股价格已由初始的16.39元/股调整至11.54元/股,因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事项,转股价格已由11.54元/股调整至11.3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百达精工关于“百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和2021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百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一)2022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会由于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披露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二)根据有关规定和《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因公司存在差异化分红,公司将根据虚拟分派比例调整转股价格。

综上,百达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百达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因此,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为:P1=P0-D。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11.34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2496元/股。

根据上述调整公式,“百达转债”转股价格由原来的11.34元/股调整为11.0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6月7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由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百达转债”于2022年5月27日停止转股,并将于2022年6月7日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3331 证券简称:百达精工 公告编号:2022-026

债券代码:113570 债券简称:百达转债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6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会由于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本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若以公司目前已经披露的股份总数178,160,533股为基数测算,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账户中剩余的已回购股份260,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177,900,533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77,900,533×0.25)÷178,160,533≈0.2496元/股

根据百达精工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一0.2496)÷(1+0)=前收盘价格-0.2496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自行发放的股东有百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小友、张启春、阮吉林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完成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现金红利0.2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待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对于沪股通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公司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6-89007163

特此公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