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5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解质及再质押的
公告

2022-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临2022-035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解质及再质押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的一致行动人郁琴芬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44,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9%。本次解除质押62,530,000股,本次继续质押数量40,404,000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8.0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27%,本次质押后郁琴芬女士累计质押股份122,174,000股。

● 截至本公告日,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陈丽芬女士、郁琴芬女士、孙宁玲女士合并持有公司股份610,441,45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4.23%,合并已质押股份453,764,000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4.33%,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5.44%。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022年5月30日,本公司接到股东郁琴芬女士有关股权解质及再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解质情况

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部分已于当日进行重新质押。

二、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 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 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上述股东已质押和未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和冻结股份为0。

三、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一年内到期的质押情况。

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资金还款来源包括营业收入、自有资金、投资收益等。

2.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 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如出现平仓风险,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包括追加保证金、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控股股东本次质押所融资金的具体用途及预计还款资金来源

郁琴芬女士本次质押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郁琴芬女士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未来资金还款来源包括自有资金、投资收益等。

5. 控股股东资信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3年7月17日

注册资本:195387.3000万元

注册地址: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

经营范围:饮料生产;食品销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面料纺织加工;纺纱加工;面料印染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服饰研发;服装制造;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工业设计服务;机械设备研发;纺织专用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通讯设备销售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亿元

6.控股股东偿债能力(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单位:亿元

7.截至目前,阳光集团未发行债券。

8.阳光集团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9.阳光集团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拥有大量可利用的融资渠道,不存在偿债风险。

10.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交易情况

2021年度公司与阳光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阳光集团与公司存在关联担保,为正常经营需要所开展的相关业务,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阳光集团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19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阳光集团提供担保5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1.质押风险情况评估阳光集团股权质押主要是用于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等向银行的借款做的追加担保,非主担保物,不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如出现平仓风险,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包括追加保证金、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

股票代码:600220 股票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22-036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阳光”)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2022】63号《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存货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对于向河北宇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部分原材料存在提前确认存货的情形,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提前确认存货涉及金额均为8716.82万,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披露的部分财务数据不完全准确。一是你公司按品号确认收入,却按产品品类进行成本核算,导致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金额不配比,成本信息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二是计算库存商品(面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时,你公司以品类为基础,对存货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不区分品号进行平均计算,并将所有库存均按12月平均售价计量可变现净值,未考虑是否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财会【2006】3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2013-2020年定期报告中未披露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向你公司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八条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你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