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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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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05-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22-026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25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本次监事会于2022年5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董事会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23.97万股调整为733.558万股, 预留授予数量由30.76万股调整为43.064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由5.32元/股调整为3.67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以2022年5月30日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1名激励对象授予733.55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3.67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以2022年5月30日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43.06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3.67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22-027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

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6人调整为81人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23.97万股调整为733.558万股

●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0.76万股调整为43.064万股

● 授予价格:授予价格由5.32元/股调整为3.67元/股。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精达”)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5月1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一)关于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鉴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5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全部权益,合计18.25万股限制性股票,19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部分权益,合计42.27万股限制性股票。综上,首次授予共有24名激励对象总共放弃60.52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86人调整为8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84.49万股调整为523.97万股。

(二)关于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

1、调整事由

2022年5月16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2022年5月24日,公司发布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2021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2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派息加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为:

P=(P0-V)/(1+n)

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32-0.18)/(1+0.4)=3.67元/股。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的调整方法为: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523.97×(1+0.4)=733.558万股;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0.76×(1+0.4)=43.064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董事会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23.97万股调整为733.558万股, 预留授予数量由30.76万股调整为43.064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由5.32元/股调整为3.67元/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23.97万股调整为733.558万股, 预留授予数量由30.76万股调整为43.064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由5.32元/股调整为3.67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523.97万股调整为733.558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30.76万股调整为43.06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5.32元/股调整为3.67元/股。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权数量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程序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范围、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宁波精达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宁波精达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7、《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22-028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5月30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733.558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3.67元/股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精达”)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5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5月1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5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全部权益,合计18.25万股限制性股票,19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部分权益,合计42.27万股限制性股票。综上,首次授予共有24名激励对象总共放弃60.52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86人调整为8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84.49万股调整为523.97万股。

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以实施2021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2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523.97万股调整为733.558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30.76万股调整为43.06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5.32元/股调整为3.67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形。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5月30日。

2、首次授予数量:本次权益授予数量为733.55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43025.92万股的1.70%。

3、首次授予人数:81人。

4、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3.6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6、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81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7、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一致,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 1、“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B、C、D”四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实,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5月30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67元/股。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成本费用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成本费用,实际成本费用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本次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意见

1、本次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以2022年5月30日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1名激励对象授予733.55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3.67元/股。

十、独立董事意见

1、《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4、公司确定的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2年5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1名激励对象授予733.55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67元/股。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条件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调整及授予的董事会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6. 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宁波精达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1、《宁波精达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宁波精达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22-029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5月30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43.064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3.67元/股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精达”)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5月30日为预留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5月1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以实施2021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2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即预留授予数量由30.76万股调整为43.06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5.32元/股调整为3.67元/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形。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5月30日。

2、预留授予数量:本次权益授予数量为43.064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43025.92万股的0.100%。

3、预留授予人数:8人。

4、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价格:3.6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6、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计8人,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7、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一致,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 1、“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B、C、D”四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实,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5月30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67元/股。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各期成本费用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成本费用,实际成本费用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本次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意见

1、本次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以2022年5月30日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43.06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3.67元/股。

十、独立董事意见

1、《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5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

4、公司确定的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2年5月30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43.06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67元/股。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条件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调整及授予的董事会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6. 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宁波精达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备查文件

1、《宁波精达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宁波精达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22-25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2年5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5名激励对象资源放弃全部权益,合计18.25万股限制性股票,19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部分权益,合计42.27万股限制性股票。综上,首次授予共有24名激励对象总共放弃60.52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86人调整为8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84.49万股调整为523.97万股。

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以实施2021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2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523.97万股调整为733.558万股,预留授予数量由30.76万股调整为43.06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5.32元/股调整为3.67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1票。董事李永坚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依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同意确定2022年5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1名激励对象授予733.55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67元/股。

表决结果: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1票。董事李永坚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依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同意确定2022年5月30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43.06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67元/股。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