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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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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2022-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2-031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12号,下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在2022年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与年审会计师对《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逐项核实,落实回复工作。鉴于部分事项尚需进一步完善与补充,公司尚不能在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回复工作。公司将加快相关工作进度,争取在2022年6月9日前完成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2-032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7项议案《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2022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其他6项议案均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31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9:15-15:00。

2、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8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92,352,2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23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89,904,5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95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2,447,7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8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13,531,1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3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083,3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59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2,447,7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82%。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931,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39%;

反对1,4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40%;

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10,0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975%;

反对1,4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581%;

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

表决结果:通过。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931,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39%;

反对1,41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40%;

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10,0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975%;

反对1,41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581%;

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

表决结果:通过。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025,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40%;

反对2,321,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940%;

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03,9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015%;

反对2,321,1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542%;

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

表决结果:通过。

4、《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955,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24%;

反对1,39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56%;

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34,8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808%;

反对1,39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748%;

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

表决结果:通过。

5、《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038,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085%;

反对2,307,9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894%;

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17,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990%;

反对2,307,9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566%;

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893,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09%;

反对1,45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9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72,0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2167%;

反对1,45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83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2022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6,358,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3239%;

反对115,988,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6741%;

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17,7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035%;

反对2,307,3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522%;

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

表决结果:未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1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罗瑶律师、李静娴律师视频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李怡星确认的《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240号

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下午14:30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8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公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4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下午14:30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8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叶湘武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4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2,352,2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230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9,904,5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952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47,7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78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531,1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38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会,见证律师亦通过视频的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90,931,1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39%;反对1,41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0%;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表决结果:通过。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90,931,1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39%;反对1,41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0%;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表决结果:通过。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90,025,1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40%;反对2,321,1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0%;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表决结果:通过。

4、《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955,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4%;反对1,39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6%;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134,8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9.6808%;反对1,39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2748%;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43%。

表决结果:通过。

5、《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290,038,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85%;反对2,307,9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94%;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0,893,1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9%;反对1,45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72,0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9.2167%;反对1,45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78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2022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6,358,2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239%;反对115,988,0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741%;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217,7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2.9035%;反对2,307,3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7.0522%;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43%。

表决结果:未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1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李怡星

经办律师(签字):____李静娴______

____罗 瑶_____

本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

广场第三座8层,邮编:518048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