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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计划的公告

2022-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2-029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分别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黄松先生,以及公司股东肖荣先生出具的《股份转让计划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二、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1、由于家庭财产分配的原因,黄松先生计划于《告知函》之日起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向其直系亲属(妻子和儿媳)转让其所持有的惠博普股份,转让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693万股,即转让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份比例的2%,转让价格不低于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9折。本次拟转让股份的受让方为其直系亲属作为唯一投资人的专属基金产品。同时,本次受让的股票6个月内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实际减持包括不限于直接减持股票或转让基金产品份额。

2、由于家庭财产分配的原因,肖荣先生计划于《告知函》之日起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直系亲属(女儿)转让其所持有的惠博普股份,转让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543万股,即转让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份比例的1.15%,转让价格不低于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9折。本次拟转让股份的受让方为其直系亲属作为唯一投资人的专属基金产品。同时,本次受让的股票6个月内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实际减持包括不限于直接减持股票或转让基金产品份额。

本次转让股份来源为股东黄松、肖荣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部分)。

三、股东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锁定承诺

黄松、肖荣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承诺如下: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黄松、肖荣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于2014年2月25日起解除限售,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2、股份追加锁定承诺

黄松、肖荣对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追加锁定承诺如下:对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追加锁定期限十二个月,追加后锁定期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黄松、肖荣所持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2月26日起解除限售,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3、黄松、肖荣作为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承诺如下:本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人因惠博普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也应遵守前述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本人认购的股份根据上述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黄松、肖荣所持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于2018年4月13日起解除限售,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4、黄松、肖荣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除前述股份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黄松、肖荣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转让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股东黄松、肖荣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转让计划。

2、股东黄松、肖荣将在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减持股份。

3、黄松、肖荣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转让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股份转让计划实施完毕后,黄松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肖荣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转让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