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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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2-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6 证券简称:人人乐 公告编号:2022-022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星期一)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5月26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何浩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任邓建文同志担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基于公司战略发展以及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为明确岗位职责,经公司代理总裁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邓建文同志担任公司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5票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超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议案通过。

董事李毅反对理由:对于候选人过往绩效评价缺乏全面性。

董事吴焕旭反对理由:暂时不具备任职条件,公司组织架构待完善,应加强经营管理方面。

董事侯延奎反对理由:1、公司目前的业绩状况并不支持升职加薪;2、在大的经济环境,零售业受冲击影响甚大,人人乐对未来的发展以及商业模式等需要认真研究加以明晰,现有的新店开发模式是否适应公司发展有待商榷。

董事吕良伟反对理由:缺乏零售主营业务专业能力和经验。

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聘任副总裁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裁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裁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1日

证券代码:002336 证券简称:人人乐 公告编号:2022-023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5月30日,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任邓建文同志担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组织架构设置与高层岗位分工,新店中心由新店发展部、工程开发部、规划设计部、设备维护部四个公司一级职能部门组成。设一名副总裁岗位分管。自2019年7月原分管副总裁退休离任之后,该岗位一直由公司新店中心总经理邓建文同志全面代行职责。

邓建文同志在代行公司副总裁岗位职能期间,以高度的责任感忠实岗位职责,坚持原则,严格要求自己,工作认真踏实。展现出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具备该岗位的胜任能力。

基于公司战略发展以及经营管理的需要,为明确岗位职责,持续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带领团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公司代理总裁向提名委员会提名邓建文同志担任公司副总裁(简历详见附件),分管上述经营管理工作。

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邓建文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副总裁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1日

附件:简历

1、邓建文,男,1981年出生,本科学历,2004年2月5日:任集团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员;2004年3月1日:任华北分公司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员;2005年9月6日:任西南分公司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员;2006年4月14日:任华北分公司投资发展部投资主管;2007年9月28日:任华北分公司投资发展部投资经理;2008年12月31日:任华北分公司投资发展部投资执行总监;2010年3月31日:任华北分公司投资发展部投资总监;2020年1月14日:任集团本部总裁办执行总经理(分管集团新店开发中心);2021年1月15日至今:任集团本部总裁办总经理(分管集团新店开发中心)。

2、邓建文同志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