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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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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2-040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5月3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清逸路99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剑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其中,陈伟先生通过远程会议的方式出席会议,其他非独立董事均现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朱天先生、魏云珠女士以及魏学哲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2.0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2.05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2.06募集资金投向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2.07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2.08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2.09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2.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议案名称: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7、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8、议案名称:关于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9、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均胜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第2.00项议案至第2.10项议案、第3项议案、第7项议案、第8项议案、第10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和王剑峰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数510,897,741股已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唐敏、叶诗影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编号:临2022-041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29号)核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胜电子”)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0,821,55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92.49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6,434,675.0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73,565,317.4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0月26日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000760号)。

2022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不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宁波均胜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研究院”)与全资子公司宁波均胜智能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汽车研究院”),其中,新能源研究院拟使用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智能汽车研究院拟使用募集资金20,000.00万元。详情请参见《均胜电子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2)。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均胜电子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新能源研究院、持续督导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于近期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一”);公司、智能汽车研究院、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二”)。上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元: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一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宁波均胜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150199503600003300,截至2022年5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科峰、赵春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宁波均胜智能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4908997510333,截至2022年5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产能扩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科峰、赵春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