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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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公告

2022-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2-032

转债代码:113609 债券简称:永安转债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永安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16.48元/股

● “永安转债”调整后转股价格:16.38元/股

● “永安转债”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2年6月9日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发行了8,864,8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并于2020年12月2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永安转债”,债券代码“113609”。永安转债存续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4日至2026年11月23日,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至2026年11月23日,初始转股价格为20.34元/股,截止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前,最新转股价格为16.48元/股。

一、本次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2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人民币(含税)。本次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采用现金分配总额不变原则,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请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2-031)》。

根据《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永安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

综上,永安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当公司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发现金股利:P=P0-D

其中:P为调整后转股价格,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因此,因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永安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16.48元/股调整为16.3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6月9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永安转债”自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6月8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2年6月9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公告编号:2022-031

转债代码:113609 债券简称:永安转债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9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2,750,000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拟以2021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人民币(含税)。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33,425,866股,扣除同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2,75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3,067,586.60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采用现金分配总额不变原则,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公司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为181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33,426,047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2,750,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230,676,047股。根据上述可参与分配股数,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原则,对2021年度分配方案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原定利润分配总额÷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23,067,586.60元÷230,676,047股≈0.1000元/股,本次分配方案无变化。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次分红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按照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即230,676,047股)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由于本次现金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①现金红利=(本次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30,676,047×0.1)÷233,426,047≈0.10元/股

②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0)÷(1+0)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孙继胜先生、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包括公司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1282003

特此公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