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岩石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5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5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民终2041号,现将该民事裁定书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3月30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 (2019)苏01民初4198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文件。南京中院已经受理原告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一”)、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四被告停止对第 101911 号、第 1223571 号、第 8550010 号、第 9784875 号“贵”商标专用权的侵害;(2)判令被告一、被告四删除涉案侵权产品链接;(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令被告一、被告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贵酒”字号;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贵酿”字号,三被告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名称变更工商登记,新名称中不得以“贵”为核心字号;(5)判令被告一、 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500 万元;(6)判令被告二在其苏宁店铺首页、被告三在其官网、被告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公告就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7)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1年7月13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 101911 号、8550010 号“贵”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被告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3、被告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中的 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21年7月23 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讼请求:1、撤销(2019)苏 01 民初 4198 号民事判决;2、 改判被上诉人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第 101911 号、第 1223571 号、第 8550010 号、第 9784875 号系列“贵”商标专用权的侵害;3、改判被上诉人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上诉人有一定 影响企业名称“贵”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改判被上诉人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贵酒”字号,被上诉人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贵酿”字号,三被上诉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名称变更工商登记,新的名称中不得以“贵”为核心字号;5、改判被上诉人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500 万元;6、改判被上诉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公告就侵犯上诉人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7、判令被上诉人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江苏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01 民初 4198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认为,公司不存在原告所诉的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中关于该诉讼案件的相关回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会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民终2041号
特此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6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