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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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789 证券简称:宏华数科 公告编号:2022-028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披露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并由中信证券承接原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2年5月31日,公司、杭州宏华软件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8号)的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28元,共计募集资金57,532.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188.6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53,343.32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003.3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0,339.9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66 号)。

二、《三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2022年5月31日,公司、杭州宏华软件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三方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三、《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杭州宏华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专户仅用于甲方一“年产2,000套工业数码喷印设备与耗材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杭州钱江支行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2,000套工业数码喷印设备与耗材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专户仅用于甲方一“工业数码喷印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庄玲峰、钱文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6月01日

证券代码:688789证券简称:宏华数科公告编号:2022-027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90元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6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6,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8,4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宁波维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漢加發展有限公司、杭州宝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81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8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1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9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6732193

特此公告。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