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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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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

2022-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2-036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上海千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齐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营业部、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远信(珠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43,000万元, 经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欣药业”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购买理财产品111,590.00万元(含本次委托理财金额43,000万元),未超过会议审议批准的自有资金理财额度。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和期限:平安信托融汇玉成6M-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82天)、华福证券-兴福安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个月开放一次,每笔份额持有期不低于80天)、中信资本致信尊享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180天)、中信理财之共赢稳健纯债三个月锁定期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最短持有期为91天)、平安信托融汇玉成6M-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93天)、南方宝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华福证券-兴福安盈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6个月开放一次)、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1】号【A】款净值型理财产品(封闭期90天,每季度开放赎回)、阳光金周添利臻享B001号(每周可赎回)、信银理财同盈象固收稳健季开25号理财产品(每季度开放赎回)、千象成长3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每月可赎回)、中欧量化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放赎回)、华福证券-兴福安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个月开放一次,每笔份额持有期不低于80天)、齐兴合盈同富固定收益投资私募基金(封闭期365天)、山东信托-核心优选稳健1号信托资金计划(封闭期180天)、客户周期型单位结构性存款2022年第四十期(365天)、思勰金泽 J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最长持有24个月);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利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全体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公司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机构。

2、公司财务部建立投资台账,做好账务处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规范委托理财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委托理财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

二、本次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一)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平安信托融汇玉成6M-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3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2年01月27日

5、产品到期日:2022年07月27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4.9%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01月25日

9、交易杠杆倍数:该产品1:1投资于东证融汇汇诚共赢系列产品,不涉及杠杆问题。

10、流动性安排:本信托计划定期开放,具体开放日为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月度对日(若无对日或该对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11、清算交收原则:受托人应当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前十个交易日起停止认购目标产品的份额单位等投资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出或目标产品的赎回开放日未届至,否则须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前申请赎回持有的所有目标产品的份额单位等投资品种并清算头寸。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通知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的信托费用,并计算以现金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净值。受托人以扣除信托税费后的以现金形式存续的信托财产净值为限,按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存续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并针对每笔分配金额扣除应计未计的浮动服务费(如有)后进行最终分配,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十个交易日内支付至受益账户。信托利益清算分配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信托终止日至实际分配日之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2)信托清算分配后发生退款或其他情况而产生的银行利息归受益人所有。

12、支付方式: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均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本信托计划的固定管理费为0.38%/年

15、违约责任:(1)受托人的违约责任: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当赔偿其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的直接损失;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受托人对于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及对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不承担责任。(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认购资金或追加认购资金、交付的部分或全部认购资金或追加认购资金存在瑕疵,或者违反信托文件的其他约定,给其他信托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受益人的违约责任:本信托计划终止或信托利益分配前,受益人未按信托文件规定以书面方式及时通受托人联系方式或受益账户变更信息,或未认真核对受托人提供的受益人联系方式变更或受益账户变更确认文件,而导致受托人无法履行通知、信息披露、信托利益分配职责并给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可转债、可交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永续债、次级债(含二级资本债)、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项目收益票据、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债券回购(含债券正回购和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二)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华福证券-兴福安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2年1月11日

5、产品到期日:每个月开放一次(每笔份额持有期不低于80天)

6、预期年化收益率:4.2%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1月11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每 1 个月开放一次(如遇非工作日顺延,每笔份额持有不低于 80 天),具体开放日期提前 5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11、清算交收原则:管理人应在本计划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管理人应在本计划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1.本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2.对本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本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 5.对本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2、支付方式: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应使用本人同名银行账户通过网银转账或银证转账方式将认购资金转入销售机构指定账户。投资者划款账户不得随意变更。投资者初始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最低认购金额不包含认购费)并可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追加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用)。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为0.9%。

15、违约责任:(一)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二)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按过错原则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三)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投资者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五)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六)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为80%-100%。包括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特种金融债)、企业债(含项目债)、公司债(包括面向公众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及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募基金、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货币市场基金;其中,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主体或债项或担保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A-1或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2.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债券正回购,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净资产的1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计划成立后备案完成前,管理人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新增上述投资范围外的投资品种或各类型资产投资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由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对本章节内容进行变更。

(三)远信(珠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信资本致信尊享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产品类型:开放式私募基金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2年02月15日

5、产品到期日:封闭期180天

6、预期年化收益率:无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02月15日

9、交易杠杆倍数:本基金资产总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200%。

10、流动性安排:本基金份额自认购/申购之日(认购日为基金成立日、申购日为申购所对应开放日)起6个月(每月按30个自然日计算)不允许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本基金开放日为每个自然月第七个交易日。

11、清算交收原则:赎回或到期清算。

12、支付方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管理费0.2%/年,销售服务费0.3%/年,托管费0.02%/年,基金服务费0.02%/年。

15、违约责任: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基金投资于“中信资本债券收益增强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B类份额”,并可投资于货币基金、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

(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信理财之共赢稳健纯债三个月锁定期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2、产品类型:公募、固定收益类、开放式

3、产品认购金额:3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2年01月11日

5、产品到期日:最短持有期为91天

6、预期年化收益率:/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01月11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到期日(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至投资者持有的本理财产品份额清零之日为清算期。

12、支付方式:无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本产品不收取认购、申购以及赎回费。

15、违约责任:双方因违反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各投资对象投资比例如下:

(五)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平安信托融汇玉成6M-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2年04月01日

5、产品到期日:2022年10月10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4.90%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03月29日

9、交易杠杆倍数:该产品1:1投资于东证融汇汇诚共赢系列产品,不涉及杠杆问题。

10、流动性安排:本信托计划定期开放,具体开放日为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月度对日(若无对日或该对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11、清算交收原则:受托人应当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前十个交易日起停止认购目标产品的份额单位等投资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出或目标产品的赎回开放日未届至,否则须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前申请赎回持有的所有目标产品的份额单位等投资品种并清算头寸。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通知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的信托费用,并计算以现金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净值。受托人以扣除信托税费后的以现金形式存续的信托财产净值为限,按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存续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并针对每笔分配金额扣除应计未计的浮动服务费(如有)后进行最终分配,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十个交易日内支付至受益账户。信托利益清算分配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信托终止日至实际分配日之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2)信托清算分配后发生退款或其他情况而产生的银行利息归受益人所有。

12、支付方式: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均从信托财产中支付。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本信托计划的固定管理费为0.38%/年

15、违约责任:(1)受托人的违约责任: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应当赔偿其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的直接损失;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受托人对于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及对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不承担责任。(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认购资金或追加认购资金、交付的部分或全部认购资金或追加认购资金存在瑕疵,或者违反信托文件的其他约定,给其他信托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受益人的违约责任:本信托计划终止或信托利益分配前,受益人未按信托文件规定以书面方式及时通受托人联系方式或受益账户变更信息,或未认真核对受托人提供的受益人联系方式变更或受益账户变更确认文件,而导致受托人无法履行通知、信息披露、信托利益分配职责并给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可转债、可交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永续债、次级债(含二级资本债)、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项目收益票据、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债券回购(含债券正回购和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六)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南方宝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产品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产品认购金额:1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2年2月23日

5、产品到期日: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6、预期年化收益率:无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02月23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11、清算交收原则: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制作清算报告;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12、支付方式:证券账户现金支付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8%÷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15、违约责任: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2、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七)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华福证券-兴福安盈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3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2年3月25日

5、产品期限:每6个月开放一次

6、预期年化收益率:4.4%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3月25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每 6 个月开放一次(如遇非工作日顺延),具体开放日期提前 5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11、清算交收原则:管理人应在本计划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管理人应在本计划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1.本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2.对本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本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对本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2、支付方式: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应使用本人同名银行账户通过网银转账或银证转账方式将认购资金转入销售机构指定账户。投资者划款账户不得随意变更。投资者初始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最低认购金额不包含认购费)并可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追加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用)。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为0.9%。

15、违约责任:一、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二、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按过错原则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三、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投资者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五、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六、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17、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及比例(占资产总值)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为80%-100%。包括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特种金融债)、企业债(含项目债)、公司债(包括面向公众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及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募基金、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货币市场基金;其中,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主体或债项或担保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A-1或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2.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债券正回购,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净资产的1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计划成立后备案完成前,管理人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新增上述投资范围外的投资品种或各类型资产投资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由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对本章节内容进行变更。

(八)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1】号【A】款净值型理财产品

2、产品类型:银行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3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2年3月1日

5、产品到期日:封闭期90天,每季度开放赎回

6、预期年化收益率:2.8%-3.9%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3月1日

9、交易杠杆倍数:-

10、流动性安排:-

11、清算交收原则:-

12、支付方式:单一周期结束后,若未提交赎回申请,资金自动存入下一投资周期,无需再次进行申购操作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管理费万分之五,托管费万分之三

15、违约责任:1.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2.双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造成损失时,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1)对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监管机构管理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而导致的相关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2)本协议书中涉及的相关终止日或兑付日期如遇节假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双方当事人互不承担责任;(3)如甲方违反本协议所做的声明和保证,或本产品甲方所涉及的资金被有权机关全部或部分冻结或者扣划,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给乙方或产品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列不低于80%的产品。

(九)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阳光金周添利臻享B001号

2、产品类型: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5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2年3月8日

5、产品到期日:每周可赎回

6、预期年化收益率:3.65%-3.95%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3月17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净值清算原则

12、支付方式:汇款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0.3%

15、违约责任:无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固定收益类资产

(十)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信银理财同盈象固收稳健季开25号理财产品

2、产品类型:公募、固定收益类、开放式

3、产品认购金额:3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2年3月9日

5、产品到期日:每季度开放赎回

6、预期年化收益率:/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3月8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到期日(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至投资者持有的本理财产品份额清零之日为清算期

12、支付方式:无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本产品不收取认购、申购以及赎回费

15、违约责任:双方因违反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各投资对象投资比例如下

(十一)上海千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千象成长3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产品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2年3月10日

5、产品期限:每月可赎回

6、预期年化收益率:无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3月7日

9、交易杠杆倍数:最高两倍杠杆

10、流动性安排:开放日为本基金成立后的每个交易日

11、清算交收原则:(1)投资交易所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①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②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如证券经纪机构及托管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的业务规则允许且技术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自助转账方式,自行完成托管资金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信用账户及衍生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而无需事前经私募基金托管人同意或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出具任何形式的指令。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通过自助转账方式进行资金划转的,应自行监控并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确保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基金合同约定,否则因此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投资期货的清算与交收: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买卖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及期货经纪机构,就期货保证金保管、期货交易、出入金、数据发送等事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机构负责办理,私募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机构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机构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如期货经纪机构及托管资金账户开立银行的业务规则允许且技术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自助转账方式,自行完成托管资金账户与期货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而无需事前经私募基金托管人同意或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出具任何形式的指令。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通过自助转账方式进行资金划转的,应自行监控并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确保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基金合同约定,否则因此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其他交易的清算与交收:其他交易的清算与交收由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划款指令和其他相关文件进行资金划拨。

12、支付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1.2%/年

15、违约责任:(1)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基金财产或者本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2)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3)非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新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4)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新股申购、优先股等)、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票据、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债券逆回购、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融资融券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即本基金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等)、上海黄金交易所上市的合约品种、公募基金。

(十二)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中欧量化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产品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产品认购金额:1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2年2月14日

5、产品到期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放赎回

6、预期年化收益率:无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02月14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11、清算交收原则: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中欧量化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12、支付方式:证券账户现金支付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5、违约责任: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1、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所造成的损失等;3、不可抗力。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不含合约类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十三)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华福证券-兴福安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2年5月10日

5、产品到期日:每个月开放一次,每笔份额持有期不低于80天

6、预期年化收益率:4.2%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5月10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每 1 个月开放一次(如遇非工作日顺延,每笔份额持有不低于80天),

11、清算交收原则:管理人应在本计划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1.本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2.对本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本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 5.对本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2、支付方式: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投资者应使用本人同名银行账户通过网银转账或银证转账方式将认购资金转入销售机构指定账户。投资者划款账户不得随意变更。投资者初始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最低认购金额不包含认购费)并可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追加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用)。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计划份额进行限制。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为0.9%。

15、违约责任:一、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二、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按过错原则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1、不可抗力;2、管理人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三、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投资者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五、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六、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及比例(占资产总值)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为80%-100%。包括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特种金融债)、企业债(含项目债)、公司债(包括面向公众公开发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及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公募基金、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货币市场基金;其中,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主体或债项或担保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A-1或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2.本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债券正回购,债券正回购或逆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净资产的1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计划成立后备案完成前,管理人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新增上述投资范围外的投资品种或各类型资产投资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由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对本章节内容进行变更。

(十四)深圳齐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齐兴合盈同富固定收益投资私募基金

2、产品类型:私募基金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1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2年2月17日

5、产品到期日:封闭期365天

6、预期年化收益率:6.71%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2月11日

9、交易杠杆倍数:不涉及

10、流动性安排:与投资期限匹配

11、清算交收原则:基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判断并发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提醒职责。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而导致基金财产或对投资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0.75%

15、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固定收益类: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可参与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公募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发行的收益凭证,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及现金管理类资管产品或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应当有托管机构托管)。

(十五)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山东信托-核心优选稳健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产品类型:信托理财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3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2年5月13日

5、产品到期日:封闭期180天

6、预期年化收益率:无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2月21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无

12、支付方式:汇款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无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固定信托报酬0.6%/年

15、违约责任:无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权益投资类产品: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主,公募基金专户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为辅(以下统称"子基金",子基金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子基金管理人);现金管理类产品: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国债逆回购等;认购保障基金。

(十六)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理财产品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客户周期型单位结构性存款2022年第四十期

2、产品类型:结构性存款

3、产品认购金额:5000万元

4、产品认购日:2022年05月13日

5、产品到期日:2023年05月13日

6、预期年化收益率:1.75%或3.40%-3.75%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05月12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无

11、清算交收原则:无

12、支付方式:转帐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无

15、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下行使提前终止权的,不构成违约。除此之外,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本产品资金本金由威海市商业银行100%投资于银行存款,同时由威海市商业银行在存款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期权、掉期、远期等),将客户的存款收益与利率、汇率、股票指数、商品价格等特定金融市场指标挂钩。

(十七)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思勰金泽 J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产品类型:私募基金产品

3、产品认购金额:2000万元

4、产品起息日:2022年4月11日

5、产品到期日:前2个月不观察,之后每个月设置一个敲出观察日观察,敲出则兑付,最长24个月

6、预期年化收益率:无

7、币种:人民币

8、协议签署日期:2022年4月6日

9、交易杠杆倍数:无

10、流动性安排:前2个月不观察,之后每个月设置一个敲出观察日观察,敲出则兑付,最长24个月。

11、清算交收原则:对于本基金的投资及所投资的资产变现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交易合同或协议、成交确认文件的原件/复印件(加盖基金管理人有效印章),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相关资金的到账时间。

12、支付方式:申购采用全额交款和转账支付方式。

13、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4、理财业务管理费的收取约定:管理费0.3%/年,托管费0.02%/年,外包费0.02%/年。

15、违约责任: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委托理财的具体资金投向:是由上海思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中金公司为交易对手的收益互换或场外期权、中金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或现金管理类资产。底层投资于挂钩中证 500 指数(000905.SH)的雪球结构场外衍生品组合 。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公司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

1、平安信托融汇玉成6M-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82天)委托理财受托方: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华福证券-兴福安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理财受托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中信资本致信尊享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委托理财受托方:远信(珠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中信理财之共赢稳健纯债三个月锁定期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受托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1939)济宁分行;

5、平安信托融汇玉成6M-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受托方: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6、南方宝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委托理财受托方: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华福证券-兴福安盈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理财受托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1】号【A】款净值型理财产品委托理财受托方: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9、阳光金周添利臻享B001号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1818)济宁分行;

10、信银理财同盈象固收稳健季开25号理财产品委托理财受托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1998)济宁分行;

11、千象成长3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委托理财受托方:上海千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中欧量化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委托理财受托方: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华福证券-兴福安裕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理财受托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齐兴合盈同富固定收益投资私募基金委托理财受托方:深圳齐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山东信托-核心优选稳健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受托方: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1697.HK);

16、客户周期型单位结构性存款2022年第四十期委托理财受托方: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9677.HK)济宁分行;

17、思勰金泽 J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601995);

上述理财产品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二)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1、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2、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和2020年主要财务情况: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三)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财务情况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合并资产总额为594.22亿元,净资产135.91亿元,营业收入40.40亿元,净利润14.13亿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合并口径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7,072,681.92万元,净资产为1,383,864.67万元,2021年1-9月营业总收入为360,061.49万元,净利润为164,956.24万元。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2021年10月19日,公司股权结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2、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南方基金资产总额120.1亿元,资产净额78.4亿元,营业收入56.3亿元,净利润14.8亿元。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五)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1、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受托方名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成立时间:2019年12月13日,注册信息: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5号福建外贸大厦27层;法定代表人:顾卫平。公司经营范围: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止2020年末,兴银理财管理(含受托管理母行产品)的非保本理财规模位居全市场第五、股份行第二。

兴银理财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情况: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持股比例为100%。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第6号)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兴银理财是依据监管要求而设立的、独立开展理财业务的子公司,脱胎于母行,定位于兴业银行理财产品中心,承担母行理财产品的创设发行、投资管理等核心职能。传承母行文化,在风险隔离的基础上高效利用母行资源禀赋,发挥协同效应;子公司与集团其他子公司在客群、产品、投资、渠道等方面进行“差异化业务协同”,做强主业、服务集团。兴银理财以服务兴业银行集团客户、实现母行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宗旨。

2、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财务情况

截至2021年末,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收入39.40亿元,净利润28.06亿元。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六)上海千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上海千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上海千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23,541,919.56元,所有者权益:70,734,241.07元,营业收入:171,822,426.90元,净利润:47,711,330.85元。

3、经营状况:良好

4、资信状况:良好

5、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上海千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七)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包括依中国法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基金管理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注册资本:2.20 亿元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否

股权结构:

(下转15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