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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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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54版)

2022-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4版)

单位:万元

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年审会计师回复:

(一) 实施的审计程序

(1)了解、评价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检查全部货币资金的银行对账单,所有银行账户均已执行函证程序;

(3)检查全部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以及重分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的协议和合同、相关企业信用报告及借款履约情况,并进行了借款情况的函证,同时对期末借款进行了期后展期及归还情况的检查。

(4)了解公司有息负债的具体构成情况、相关借款资金的用途、是否存在逾期未偿还债务等情况。

(5)获取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与入账的短期借款进行核对,确定报告期末短期借款的完整性。

(6)对所有银行账户相关借款信息进行函证,实施函证过程控制,并核对回函相符。

(7)获取并查阅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关注借款协议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关键信息,并与入账的短期借款进行核对,确定公司入账的完整性。

(8)根据借款利率和期限,复核公司借款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二)获取的审计证据

首航高科公司的未来经营计划、2022年度的预测财务数据、借款合同及相关抵押担保合同、企业信用报告等。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短期借款及利息支出披露合理。未发现存在流动性危机和信用违约风险。

问题七、报告期内,你公司新增预计负债为1.09亿元,形成原因为子公司以所持房产为其他方担保形成,该子公司为你公司2021年收购所得。请你公司:

(1)补充说明上述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签署、被担保方具体情况及其是否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债务资金流向、是否履行审议程序,并请说明你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依据及充分性,以及相关事项对你公司未来财务数据可能产生的影响;

回复:

2017年9月12日,北京聚星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不动产抵押协议,合同编号:华润信托·增利40号单一资金信托不动产抵押协议2017-1501-BDCDY01。鉴于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黄文佳、王素美(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7-[1501]-XYZJ01的《华润信托·增利40号单一资金信托信用增级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北京聚星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务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和支付差额补足金额,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等所有主合同项下的义务、责任、因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抵押金额为肆亿伍仟万元整,抵押物为北京市昌平区定泗路20号院1号楼-1至3层101、2号楼-1至2层101,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京(2017)昌不动产权第0038194号、第0038846号,建筑面积分别为7781.4㎡、2542.67㎡,抵押期间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鉴于北京聚星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黄文佳、王素美提供了抵押担保,公司从谨慎角度考虑于2021年9月23日召开了董事会以关联交易的程序对收购交易予以确认。

根据华润信托·增利40号单一资金信托不动产抵押协议,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黄文佳和王素美未按照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发出的《关于华润信托·增利40号单一资金信托追加信用增级资金的通知函》的要求履行增级义务及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因债务人身陷多起较大金额债务纠纷,还款能力尚未得到恢复,1号楼和2号楼存在有较大概率被法院执行的风险。出于谨慎起见,公司在收购北京聚星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时已经考虑到该或有事项对日后财务数据的影响,即要求该公司按照1号楼和2号楼账面价值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不影响其他财务数据。

(2)补充说明你公司在收购该子公司时是否已对相关风险进行核查与披露,是否充分考虑上述预计负债对交易对价的影响,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

回复:

公司在收购该子公司股权时,聘请了专业的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充分了解和评估了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就1号楼、2号楼存在的抵押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股权交易对价中不含有1号楼和2号楼的价值。

公司披露的2021-055号公告内容已详细明确披露了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交易标的权属状况部分也就1号楼、2号楼抵押及后续权属做了充分信息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

请你公司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请详细说明针对上述预计负债计提合理性所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结论。

年审会计师回复:

(一) 实施的审计程序

(1)获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复核公司预计负债的计算过程和计算依据等;

(3)获取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展期合同、收付款凭证、还款说明、罚息的减免申请等;

(4)检查律师的法律意见;

(5)与管理层讨论相关合同履行情况;

(二)获取的审计证据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抵押担保合同、债权人的确权文件、律师的法律意见书、预计负债的计提凭证等。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未发现预计负债计提存在重大不合理事项。

问题八、截至年报披露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已不足5%,且因质押违约等存在进一步被动减持的可能,请你公司结合股权结构、董事会人选、公司日常决策、持股变动等说明你公司目前控制权认定的依据及合理性,并充分评估目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能否对你公司实施有效控制。请你公司律师核查并逐条说明公司控制权认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回复:

根据2022年5月20日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公司前10名股东以及控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根据目前持股情况,尽管首航高科实际控制人中的黄文佳、黄卿乐及原第一大股东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综合持股比例已经不足5%,但从持股数量和比例上看,首航高科股份非常分散,第一大股东金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省并购(纾困)基金(有限合伙)作为纾困的财务投资人仅持有首航高科9.9%的股份,第二大股东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方邦信赤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仅持有3.66%的股份,除黄文佳外,其余前十大股东中均不超过2%的持股比例,其余超过1%的股东也仅有5家。因此,首航高科的股份属于极为分散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非独立董事黄文佳、黄文博、黄卿乐、王剑、李坚均为股东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提名推荐;非独立董事梁娟为股东金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省并购(纾困)基金(有限合伙)提名推荐;第四届董事会3名独立董事均为首航高科第三届董事会和本届董事会提名推荐。从董事会人员分析,首航高科股东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提名推荐并入选首航高科第四届董事会的董事为5人,人数超过第四届董事会总人数的一半。另,公司目前高级管理人员4人,其中3人为公司现任董事,且现任高级管理人员较为稳定,自2012年至今均在公司任职。所以,从目前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判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能够通过董事会和执行决策层支配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能够对公司进行有效控制。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从持股数量和比例上以及质押违约被动减持的情况看,公司可能会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但目前基于公司章程、公司对董事会、管理层的控制,以及董事会在重大事项决策上可以判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目前仍对公司实施有效控制,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律师审查意见:

一、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认定的事实依据

(一)首航高科的股权结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名册,经截止至2022年5月20日,首航高科前十大股东及原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尽管首航高科实际控制人中的黄文佳、黄卿乐及原控股股东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综合持股比例已经不足5%,但从持股数量和比例上看,首航高科股份非常分散,现第一大股东金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省并购(纾困)基金(有限合伙)作为纾困的财务投资人仅持有首航高科9.9%的股份,第二大股东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方邦信赤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仅持有3.66%的股份,除黄文佳外,其余前十大股东中均不超过2%的持股比例,其余股东中超过1%的股份的也仅有5家。

因此,浩天律师确认,首航高科属于股份极为分散的情况。

(二)首航高科的董事会构成

2020年4月8日,首航高科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首航高科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6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任期三年,即自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止。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黄文佳、黄文博、黄卿乐、黄卿义、李坚、梁娟为首航高科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李增耀、赵保卿、彭兆祺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1年12月非独立董事黄卿义辞职,2021年12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补选王剑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补选董事,2022年1月4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

2022年4月独立董事李增耀先生任期届满离任,2022年5月23日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补选高铁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上述董事中,非独立董事黄文佳、黄文博、黄卿乐、王剑、李坚均为股东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提名推荐;非独立董事梁娟为股东金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省并购(纾困)基金(有限合伙)提名推荐;第四届董事会3名独立董事均为首航高科第三届董事会和本届董事会提名推荐。

浩天律师确认,首航高科股东京津荣创波纹管(天津)有限公司提名推荐并入选首航高科第四届董事会的董事为5人,人数超过第四届董事会总人数的一半。任期至2023年4月7日。

(三)首航高科的日常决策及持股变动对决策的影响

1、董事会的权限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享有以下权限: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对外借款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的实际召开及表决情况

公司近一年来召开十四次董事会,审议内容涉及公司日常经营的各个方面。表决情况为,除审议第二十四次会议时一名独立董事对个别议案表示弃权外,其他次会议和议案均全票赞成通过。

3、总经理的权限(或总经理办公会的权限)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首航高科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董事会任命。目前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

5、法定代表人黄文博系首航高科唯一法定代表,法定代表人黄文博系首航高科实际控制人中的一致行动人之一。

综上,浩天律师认为,黄文佳、黄卿乐、黄文博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对首航高科的重大决策、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依然有重大影响。

二、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法律分析

(一)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216条第3款:“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5.1条第4款:“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8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3条第2款:“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3条中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法规及实践情况,浩天律师认为,实控人认定的重点在于“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即形成对公司的控制。因此,外观上股东持股比例的变更并不代表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即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通常情况下,当变化后的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决策层、管理层、员工、核心资产、主要业务、证照资料,保持系统性一致时,才能认定新控股股东实现了对公司全面的实际控制。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及规定,浩天律师认为,认定首航高科实控人的因素主要包括:

1. 是否拥有相当的持股比例、表决权: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或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或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 是否控制内部决策机关:一方提名或者能够代表该方利益的董事人数占比超过董事会成员数量的二分之一;

3. 是否控制公司关键角色:管理层主要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秘,能够为一方提名并能够代表该方利益;

4. 是否控制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渠道:控制公司的核心资产、业务,掌握公司的财务资料;

5. 是否取得公司印章证照:印章证照对外代表着公司意志,影响公司日常正常经营,实际控制公司印章证照是维持公司内外意思表示统一的必要手段;

6. 是否取得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渠道:上市公司对外信息披露需要密钥,影响公司信息披露关键信息的把握及信披工作的节奏。

以上因素共同影响着对首航高科的控制力。

综上,浩天律师认为,尽管首航高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已不足5%,且因质押违约等存在进一步被动减持的可能,但首航高科的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然能对董事会、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产生重大影响,首航高科的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然实际管理公司财务和日常经营,仍然掌控公司印章证照、仍然实际掌控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渠道,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首航高科的控制权尚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三、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风险提示

尽管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首航高科的控制权尚未发生任何变化,但由于首航高科原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已不足5%,且因质押违约等还存在进一步被动减持的可能,因此,首航高科存在因原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过小,不能对股东大会的表决构成重大影响,或存在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现有董事不能连选连任的情况,将造成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际管控首航高科,从而最终导致首航高科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基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董事会、管理层的影响,以及董事会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大经营事项上的影响力和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日常经营实际管理状态,可以判断首航高科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目前仍对公司实施有效控制,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但在今后存在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失去对首航高科控制力的可能性。

特此公告。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