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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和损耗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规定,为了使上述运输设备的折旧年限与资产使用寿命更加接近,更贴近公司业务发展和固定资产管理的需要,公司根据上述资产管理部对实际车辆使用情况梳理复核的结果,确定将洗扫类、清洁类、巡查类、高空作业类车辆的折旧年限由6年调整为8年。
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公司上述车辆变更后的使用年限远低于上述强制报废使用年限标准。
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的使用年限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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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分析,公司洗扫类、清洁类、巡查类、高空作业类车辆变更后的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折旧年限没有重大差异。
综上,公司延长上述运输设备的折旧年限的依据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获取并检查公司对各类运输设备进行使用寿命分析情况,结合现场监盘观察了解的情况,评估相关资产使用状况;
(2)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对同类运输设备的折旧年限情况,分析公司同类资产的使用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3)通过相关供应商公开网站查询关于环卫垃圾车辆的性能介绍及使用年限说明,评估公司相关车辆使用年限是否与该车辆实际使用寿命匹配;
(4)检查了公司关于车辆使用年限变更的审批程序,重新计算并分析相关资产折旧年限变更对当期利润以及后续年度的影响,对相关资产折旧计提情况进行测算,检查与上述会计估计变更相关的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的准确性。
经审计,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在2021年度延长相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依据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6、年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部分显示,你公司涉及诉讼167起,其中67起案件尚未判决,未形成预计负债;而“或有事项”部分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涉及未决诉讼61起,计提与未决诉讼相关的预计负债合计262.04万元。请说明未决诉讼数量及预计负债数据前后不一致的原因,相关数据是否有误,如是,请予以更正;并请结合未决诉讼的审理进展、诉讼结果(如有)、预计负债的测算过程及依据,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诉讼案件披露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年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部分披露的未判决诉讼案件共67起,其中公司作为被告案件61起、作为原告案件涉诉6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或有事项”是公司作为被告案件61起且满足上述准则规定对应的预计负债;公司作为原告案件6起由于其或有资产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根据上述准则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不作为财务报表附注的“或有事项”披露。
综上,未决诉讼数量前后不一致的原因是由于年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与财务报表附注的“或有事项”的披露口径不一致所导致的。
二、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截至2021年年报披露之日,预计负债中未决诉讼案件的情况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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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被告的61起未决诉讼案件中,扣除保险理赔和无需理赔(驳回起诉、撤诉及判决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况,预计需赔付262.04万元,公司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2021年年报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填报应为“形成预计负债”。
公司在对上述诉讼案件的预计负债测算过程,根据上述审理进展及诉讼结果,对于已有一审判决结果或已结案的,公司依照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并结合购买保险的理赔情况进行计提;对于没有诉讼结果的案件,公司评估分析案件诉讼具体情况、败诉可能性、保险购买等情况,并结合公司法务部对可能赔偿金额的专业判断进行估计。
公司对上述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充分、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年审会计师执行以下主要审计程序:
1.获取公司预计负债计提表,了解具体诉讼案件具体情况,评估公司法务部对可能的赔偿金额进行的专业判断以及保险购买情况,以核查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2.获取诉讼案件的期后审理进展以及诉讼结果,检查判决结果与预计负债确认情况是否一致;
3.检查预计负债相关财务报表列报及披露情况。
经审计,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充分、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7、年报显示,报告期你公司新增“其他应付款-应付业主款项”1,891.54万元,上期无此项目。请补充说明上述应付业主款项的发生时间和形成原因。
回复:
其他应付款-应付业主款项补充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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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显示,你公司2021年与多个子公司及附属企业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截至报告期末仍有余额11.18亿元。请说明与非全资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违规提供财务资助或财务资助逾期情形。如有,请具体说明。
回复:
公司与多个子公司及附属企业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主要原因是由于(1)特许经营项目前期需投入的建设资金较大,所需资金由母公司统一调配;(2)部分子公司的项目服务费回款受到财政资金安排以及支付审批流程的影响,回款期比合同约定周期长,为保证项目工资正常发放、业务运营的需要,向母公司借款入资金周转。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非全资子公司资金往来的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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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第六章、重大事项管理之第一节、提供财务资助: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①公司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②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③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之非全资子公司除本公司外的其他股东中不包含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与上述公司的资金往来属于在公司合并范围内提供的财务资助,不存在违规提供财务资助或财务资助逾期情形。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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