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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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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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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2年1-3月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由容诚会计师审阅,并于2022年5月6日出具了无保留结论《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1686号)。上述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2年1-6月业绩预测情况

基于目前的项目进展,公司预计2022年1-6月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预计2022年1-6月营业收入为14,500万元至15,8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35%至11.53%,预计收入增长主要是由于2022年1-6处于交付阶段,待验收的项目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所致;预计2022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较多,主要系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增长较多所致;预计2022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系本期经营规模扩大,期间费用增长所致。

上述2022年1-6月业绩预计财务数据仅为公司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发行人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1年12月31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均保持稳定,未出现对公司管理及研发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行业政策、税收政策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华安证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华安证券作为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井松智能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华安证券为井松智能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刘传运、叶跃祥,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刘传运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上海投行部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4年起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或主持过的项目有: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IPO、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IPO、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IPO、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亿公司债券、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叶跃祥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获管理学博士学位。2007年起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或主持集友股份(603429.SH)IPO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蓝帆医疗(002382.SZ)IPO、阳光电源(300274.SZ)IPO、皖新传媒(601801.SH)IPO、上海佳豪(300008.SZ)IPO、万里股份(600847.SH)非公开发行股票、德力股份(002571.SZ)非公开发行股票、梅泰诺(300038.SZ)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盾安环境(002011.SZ)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志坚、阮郭静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凌、犇智投资、凌志投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3)在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如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4)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本合伙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本合伙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姚志坚另外承诺:

“(1)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2)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李凌承诺: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安元基金、华贸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合伙企业在所持井松智能股票锁定期满后如拟减持的,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结合井松智能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处罚。”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祥芝、尹道骏以及董事王丹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③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④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如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⑤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⑥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其中,作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尹道骏另外承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董事周利华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③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④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如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⑤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⑥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3)监事许磊、孙雪芳、黄照金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③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核心技术人员王快、高汉富、陶凤荣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自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③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其他股东的承诺

音飞储存、郭君丽、徐伟、刘振、樊晓宏、吴睿、张静、黎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2021年5月20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并承诺按照以下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执行: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股份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50%或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2%;

③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时,如上述相关措施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公司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股东将在公司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进行投票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2%。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股份回购时,如上述相关措施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若前述股价稳定措施已实施,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且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达到预案上限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但如果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份回购时,如上述相关措施与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最新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

3、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赔偿相应损失,并进一步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应暂时扣留其现金分红和工资、薪酬及津贴,直至其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在触发本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10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本公司将延期发放董事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公司董事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之日止。

(4)在触发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延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放其全部股东分红以及50%的薪酬(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稳定股价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在触发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延期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0%的薪酬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在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本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姚志坚、阮郭静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本人将延期领取公司全部股东分红以及50%的薪酬(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如发行人未能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提议召开相关公司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并对有关议案投赞成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李凌、王丹、周利华、朱祥芝、陈志和、尹道骏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不履行承诺。

(4)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反《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本人将延期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已经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或者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作出的责令回购决定书,向投资者回购或买回股票。

(2)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前述承诺,同时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姚志坚、阮郭静承诺:

“(1)若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已经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或者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作出的责令回购决定书,向投资者回购或买回股票。

(2)若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前述承诺,同时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该实际控制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本人将延期在公司领取全部股东分红及50%的薪酬(若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但因赔偿损失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本人将承诺履行完毕时止。”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姚志坚、阮郭静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主营业务发展,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充分发挥智能物流设备技术优势、自产优势,以及在汽车、化工、机械、纺织服装、电子、电力设备及新能源等行业的智能物流系统应用经验优势,努力拓展业务,促进主营业务更好发展;通过主营业务规模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盈利水平,增加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4)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在确保公司治理完善和内部控制有效的情况下,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配置先进设备、改善绩效考核机制等手段,充分挖掘内部潜能,提高运营效率。

(5)严格执行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制定《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上市后三年内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依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姚志坚、阮郭静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李凌、王丹、周利华、朱祥芝、陈志和、尹道骏、程晓章、蒋本跃、凌旭峰、吴焱明承诺: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或拟定关于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制度和规定。同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上市公司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要求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若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以及《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姚志坚、阮郭静承诺:

“本人作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人将表示同意并投赞成票。”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和数量作相应调整)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回购时,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前述承诺,同时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姚志坚、阮郭静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则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和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前述承诺;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本人将延期在发行人处领取全部股东分红及50%的薪酬(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但因赔偿损失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本人将承诺的赔偿等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时止;

(5)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若发行人未能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本人将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延期在发行人处领取全部股东分红及50%的薪酬(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将不得转让(但因赔偿损失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发行人将承诺的回购或购回等义务完全履行完毕。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李凌、王丹、周利华、朱祥芝、陈志和、尹道骏、程晓章、蒋本跃、凌旭峰、吴焱明、许磊、孙雪芳、黄照金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和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前述承诺;因违反上述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本人将延期在发行人处领取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及50%的薪酬(如有),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将不得转让(但因赔偿损失资金需要转让股份的除外),直至本人将承诺的赔偿等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时止。

(四)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股东信息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九、其他承诺事项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和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姚志坚、阮郭静承诺:

“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井松智能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全部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保证井松智能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的,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仍将在限期内将前述承诺义务履行完毕。”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姚志坚、阮郭静承诺: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或转移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的资金。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

(1)将在井松智能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及向井松智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将所占用资金及利息归还井松智能或其子公司;

(2)井松智能有权直接扣减分配给本人的现金红利以及50%的薪酬(若有),用以偿还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所占用的资金。”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更好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姚志坚、阮郭静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未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任何与井松智能及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与井松智能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未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井松智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会与井松智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予井松智能;

3、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井松智能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井松智能的控股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姚志坚、阮郭静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出具了《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井松智能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井松智能公司章程及井松智能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的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以维护井松智能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人将不利用在井松智能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在与井松智能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在井松智能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井松智能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分别出具了《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及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如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及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与井松智能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井松智能公司章程及井松智能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的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以维护井松智能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不利用在井松智能中的股东地位,为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及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在与井松智能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现作出如下承诺:

“1、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本人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本人其他关联方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依照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平等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利用在公司的职务便利,为本人、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本人其他关联方在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3、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自身职责,进行审议表决/监督,以维护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4、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公开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刘传运

保荐代表人:

叶跃祥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