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ST丰华 公告编号:临2022-27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
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4月26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8)。公司于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297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公司在收到《年报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及组织相关各方就《年报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逐项核实并回复。截止目前,《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工作仍在进行中。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作出是否撤销风险警示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相关决定的期限。
公司正积极协调组织相关各方推进《年报问询函》回复工作,争取尽快完成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回复相关公告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将触及退市情形。
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0615 证券简称:*ST丰华 公告编号:临2022-28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达的《关于对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2022〕68 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
谢显,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董优群,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董优珍,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舟山市益鑫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励海能,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唐海盛,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金禄梅,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张鹦鹦,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孙秀慧,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俞小辉,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曹燕红,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茅静静,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乐要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冯星,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夏纳,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谢益,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舟山市长流走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1年7月27日,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截至该报告签署日,公司股东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优群、董优珍、舟山市益鑫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益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109,9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363%。2022年1月4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称,一致行动关系人由谢显、董优群、董优珍、舟山益鑫4人(户)补充为谢显、董优群、董优珍、舟山益鑫、励海能、唐海盛、金禄梅、张鹦鹦、孙秀慧、俞小辉、曹燕红、茅静静、乐要妹、冯星、夏纳、谢益、舟山市长流走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17人(户)。更正后,截至2021年3月31日,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301,7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657%;截至2021年7月27日,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212%;截至2022年1月4日,由于前期存在减持行为,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841%。
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长期隐瞒一致行动关系,致使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在合计持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10%、15%时,均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也未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1%时,也未及时履行提示性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4日,公司才披露更正公告,说明一致行动人真实情况及具体持股比例变化。
综上,公司大股东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违规持续时间长,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第3.1.8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谢显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优群、董优珍、舟山市益鑫财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励海能、唐海盛、金禄梅、张鹦鹦、孙秀慧、俞小辉、曹燕红、茅静静、乐要妹、冯星、夏纳、谢益、舟山市长流走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