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2年

6月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22-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110版)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4月10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4月21日在深圳市龙华区观盛二路5号捷顺科技中心A座2306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建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决策、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进行监督,公司经营及治理符合规范运作要求。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经审阅,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度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审阅,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既考虑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审阅,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价是客观的、真实的。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本次计提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本次计提资产减值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预计的2022年度关联交易是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是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均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该议案关联监事祁涛先生已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较好,财务状况稳健,此次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担保事项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本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子公司向各家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的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及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3亿元的担保。

《关于2022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含现有及后续新设立或收购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下同)使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该事项决策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批准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资金。

《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本次现金管理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对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鉴于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基于公司规范治理需要,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许建生先生、祁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民主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需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十二)审议《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

基于谨慎原则,在监事会议监事薪酬方案时,全体监事需回避表决,由监事会审议后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需回避表决,且该等股东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此议案进行投票。

《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十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36个月,符合解锁条件的391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公司董事会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91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合计392.48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锁手续。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26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上述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4,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十五)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曾理招等9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上述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7,800份进行注销。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部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鉴于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该议案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鉴于本次拟注销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的《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19年3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第四期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2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于2019年3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具体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划授予权益总数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为53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98.00万股调整为1,273.50万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2.00万股调整为126.5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20%。鉴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19年3月19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3.4元/股的价格向5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以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首次授予的1,2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份登记上市日期为2019年3月26日。

5、2019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郭伟等2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郭伟等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19年11月25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48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884,741股减少至645,399,741股。

6、2020年2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0年2月14日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6.26元/股的价格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6.50万股。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葛海军等14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葛海军等14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在确认股份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4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95,000股,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公司后续择机对尚未授予的股份予以注销。本次实际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170,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截至2020年3月10日,上述预留授予的1,17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份登记上市日期为2020年3月11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5月1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98,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399,741股减少至645,001,741股。截至2020年8月18日,上述因拟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95,000股回购股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001,741股减少至644,906,741股。

7、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9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92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5,45,1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马兰英等9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9人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9,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0年4月28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35,45,1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5月8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8月20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209,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906,741股减少至644,697,741股。

8、2020年7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李旭等2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1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8,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11月26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08,4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697,741股减少至644,389,341股。

9、2020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张旭升等10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10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2,9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3月15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112,9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389,341股减少至644,276,441股。

10、2021年3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7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7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278,1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3月16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278,100股限制性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3月22日。

11、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4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4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282,6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甘亮等23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6,7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4月28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3,282,6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5月7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9月2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276,7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276,441股减少至643,999,741股。

12、2021年9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褚渊等4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41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1月1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14,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3,999,741股减少至643,685,741股。

13、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246,3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14、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91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391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924,8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22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2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9,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尚未办理完成。

(二)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2、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7日,公司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1月8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3、2022年1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28名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身原因而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19人调整为591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1,468万份调整为1,412.10万份,预留授予权益数量由132万份为187.90万份。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以9.47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47.26万份股票期权;以4.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9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64.84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2022年3月9日,上述首次授予的847.26万份股票期权、564.84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与限制性股票登记上市日期均为2022年3月14日。

5、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9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9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5,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对其所持有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27,800份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的注销尚未办理完成。

二、本次回购原因、调整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26名激励对象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激励对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根据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26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调整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九)回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三)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274,400股,占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649,334,141的比例为0.0423%。其中,本次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8,800股,涉及17名激励对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229%;本次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400股,涉及5名激励对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62%;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200股,涉及9名激励对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31%。

(四)回购价格

1、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3月19日,登记上市日为2019年3月26日,鉴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6月3日、2020年5月29日、2021年5月28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拟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P1。

P1=P′﹣V1﹣V2﹣V3=3.4﹣0.15﹣0.03﹣0.1=3.12(元/股)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1、V2、V3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1仍须大于1;P1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2月14日,登记上市日为2020年3月11日,鉴于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5月29日、2021年5月28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拟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P2。

P2=P″﹣V2﹣V3=6.26﹣0.03﹣0.1=6.13(元/股)

其中:P″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2、V3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2仍须大于1;P2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2月25日,登记上市日为2022年3月14日,截至目前,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尚未实施,预计本次拟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暂不做调整,回购价格等于授予价格,为4.74元/股。

在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五)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预计1,115,756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预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其他事项

本次回购注销的事项仍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将由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事宜。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26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上述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4,400股进行回购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26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上述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4,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八、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4月21日出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方案符合《公司法》、《上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部分公告,其中涉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内容,因工作人员失误,需补充更正。具体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更正前: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14、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91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391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924,8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2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95,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尚未办理完成。

......

二、本次回购原因、调整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

......

(三)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280,400股,占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649,334,141的比例为0.0432%。其中,本次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4,800股,涉及18名激励对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238%;本次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400股,涉及5名激励对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62%;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2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31%。

......

(五)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预计1,134,476元,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

三、预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股本结构变动表如下

......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鉴于26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上述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80,400股进行回购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26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上述激励对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上述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80,4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登记注销、回购价格调整、减少注册资本等具体事宜。

......”

更正后: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14、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91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391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924,8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22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2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9,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尚未办理完成。

......

二、本次回购原因、调整依据、回购数量及价格

......

(三)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274,400股,占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649,334,141的比例为0.0423%。其中,本次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8,800股,涉及17名激励对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229%;本次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400股,涉及5名激励对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62%;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200股,涉及9名激励对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31%。

......

(五)回购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