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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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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业务及资产是否存在整合计划

公司是目前国内领先的玻璃制造企业,主要业务为光伏玻璃、浮法玻璃、工程玻璃和家居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用于年产195万吨新能源装备用高透面板制造项目、年产150万吨新能源装备用超薄超高透面板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继续保持公司规模化优势,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占有率,有效增强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资产收购,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和资产不存在整合计划。

(二)公司章程等是否进行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将有所变动。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本结构、注册资本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股东结构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阮洪良、姜瑾华、阮泽云和赵晓非,阮洪良与姜瑾华为夫妻,阮泽云为阮洪良和姜瑾华之女,赵晓非和阮泽云为夫妻,四人共计持有公司112,034.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18%,其中四人共计持有公司A股股份111,877.20万股,占公司A股股本的65.93%。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50,906.80万股(含本数),若按发行数量的上限实施,则本次发行完成之后,阮洪良、姜瑾华、阮泽云和赵晓非四人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稀释为42.18%,持有公司A股股份占公司A股股本的比例稀释为50.72%,仍不影响阮洪良、姜瑾华、阮泽云和赵晓非四人的控制地位,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高管人员的结构发生变动。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尚无对高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

(五)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项目实施后将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不会导致公司业务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将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资产结构进一步优化。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可用于偿还银行借款,降低财务费用,公司的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均将得到显著增强。

(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光伏玻璃产能,有助于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巩固公司市场地位,提升公司整体盈利水平,为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将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一定程度的摊薄;伴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和效益实现,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将得以进一步提升。

(三)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将大幅增加;随着募集资金逐步投入,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也将逐渐提升。未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工投入运营,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将得以提升,投资项目带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得以增加,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现金流状况。

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发生变化,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不会形成同业竞争。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的资金使用或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授权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资金、资产被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公司不存在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担保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41.19%。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将进一步扩大,资产负债率将相应下降,财务结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导致公司增加负债以及或有负债的情况,也不存在导致公司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一)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主要产品光伏玻璃的销售。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75,588.67万元、622,227.31万元、867,366.00万元和350,158.3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1,724.37万元、162,878.38万元、211,991.93万元和43,671.0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8,792.70万元、161,933.87万元、205,520.57万元和41,970.30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1.03%、42.17%、35.57%和21.33%。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和净利润整体呈上升趋势。若未来宏观经济形势持续下行,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产品、原材料供需情况严重失衡,则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及经营业绩的下降,极端情况下,公司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下降50%以上的风险。

(二)光伏行业波动风险

光伏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光伏玻璃的需求一般视光伏组件的装机量(需求量)而定,而光伏组件的需求受到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若各国出台对于光伏发电具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政策或行业受其他宏观经济风险因素影响,则可能造成市场供需失衡,导致行业整体发展出现风险波动。

(三)贸易争端风险

2020年7月23日,欧盟对中国光伏玻璃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光伏玻璃企业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公司及其子公司嘉福玻璃、上福玻璃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分别为71.40%和12.80%,公司子公司安福玻璃的上述税率分别为67.10%和17.10%。

2017年6月,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透光率不低于90.5%、厚度不超过4.2毫米(误差0.2毫米)的有涂层和无涂层纹理钢化玻璃(印度海关编码70071900)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对公司出口至印度的光伏玻璃征收136.21美元/吨的反倾销税。

2021年6月7日,印度商工部应印度国内企业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透光率不低于90.5%、厚度不超过4.2毫米、至少一个边的尺寸大于1,500毫米的有涂层和无涂层纹理钢化玻璃(印度海关编码70071900)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22年5月1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透光率不低于90.5%、厚度不超过4.2毫米、至少一个边的尺寸大于1,500毫米的有涂层和无涂层纹理钢化玻璃(印度海关编码70071900)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2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192.82美元/公吨~302.65美元/公吨。

2022年5月13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反规避调查强制性受访者名单,并从泰国、越南、马来西亚、柬埔寨的受访企业中确认了八家企业进行深入调查,以确认上述八家企业的制造和出口流程,调查其出口电池和组件中是否使用了中国硅片、硅烷、银浆、太阳能玻璃、铝框、接线盒、EVA片材和背板,以及这八家公司是否与中国制造商有直接关系,是否试图规避反倾销/反补贴关税。

尽管报告期内,公司向欧盟、印度、美国的销售金额占公司收入比重较低,且公司已在越南投建光伏玻璃生产线,但上述贸易争端持续或其他公司产品出口国出现类似贸易争端问题,仍可能影响公司对这些出口国的产品销售价格,从而降低公司产品竞争力。

(四)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各类玻璃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性排放物。2019年4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安福玻璃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鉴于以上事实,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安福玻璃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3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安福玻璃因环保设施故障停机检修导致其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鉴于以上事实,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安福玻璃作出罚款38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滁州市凤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出具的相关说明,上述事项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环保违法违规而受到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

未来若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未能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或因设备设施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发生意外环保事故,公司将面临被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等风险,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原材料和燃料动力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成本主要由原材料和燃料动力所构成,其中原材料的主要构成为纯碱和石英砂,燃料动力的主要构成为天然气、低硫燃料油和电。报告期内,随着国际原油及基础材料价格的波动,纯碱、石英砂、天然气及低硫燃料油价格波动较大。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加强对原材料、燃料价格走势的研究,合理选择采购时机,以降低成本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若未来纯碱、石英砂、天然气或低硫燃料油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仍会对公司的成本控制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六)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外销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93%、28.89%、26.72%和15.24%。公司外销业务主要以美元结算,结算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可能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产生波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使得公司面临汇率波动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出口销售比例在15%-30%左右,且公司已在越南投资建设光伏玻璃生产线,出口销售和海外投资亦会受到人民币汇率变动风险,存在导致公司汇兑损失增加的风险。

(七)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光伏玻璃、浮法玻璃、工程玻璃和家居玻璃的生产和销售,其生产过程涉及高温、切割等工艺,对操作安全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尽管公司已经配备了较为完备的安全生产设施,建立了完善的事故预警、处理机制,但仍不能排除因操作不当、自然灾害等原因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从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八)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由于募集资金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从项目建成投产到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未来公司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

(九)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由于公司业务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随着公司营业收入的不断增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也成增长态势。报告期各期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15,760.27万元、146,962.71万元、115,955.95万元和228,348.97万元,占各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2.33%、11.98%、5.77%及9.76%。尽管公司目前应收账款回收状况正常,但如果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或客户经营情况发生转变,应收账款存在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建筑工程、设备购置和安装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大幅度上升,将带来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增长,进而增加公司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公司已经针对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业发展趋势、市场前景、原材料供应等因素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但如果未来出现光伏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市场开拓效果未达预期等情形,导致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被市场完全消化,则可能造成产能利用率偏低、产品滞销、积压等不利情形。若未来募投项目运营效益不达预期,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审核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和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等。上述呈报事项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的批准和核准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

(十二)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基本面情况的变化将会影响股票价格。另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国内外政治形势、行业景气程度、股票市场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都会影响股票的价格,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因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正视股价波动及今后股市可能涉及的风险。

第四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1、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4、公司按年将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根据盈利状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5、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应考虑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若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6、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7、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分配利润的原因、未用于分配利润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9、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10、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利润,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及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

(一)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50,162.80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148,864.89万元的33.70%,超过30%,公司的利润分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分红情况如下:

2019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5,265.00万元。

2020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12,704.90万元。

2021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32,192.90万元。

经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建项目自有资金需求、发行可转债及疫情影响等因素,为实现公司稳定持续的发展,创造更大的业绩回报股东,更好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暨2021年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进行股利分配后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各项业务发展投入,以满足公司各项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规范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制定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目前及未来盈利状况、现金流量状况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监事会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与期间间隔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保障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与最低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

(4)公司现金分红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可适用的规则及公司或子公司受约束力的协议、文件。

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目前属于成长期,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3、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亦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度经营情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预计于2022年11月底完成,该发行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不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4、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0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预案公告日总股本214,689.33万股为基础,假设公司2021年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6月上市且本次发行结束前持有人暂不行权,假设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可行权的部分于2022年11月底前全部行权,并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情形;

6、假设本次预计发行数量不超过50,906.80万股,该发行股数以经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7、公司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19,919,326.43元。假设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有以下三种情况:(1)较2012年度增长10%;(2)与2021年度保持一致;(3)较2021年度下降10%;

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8、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由上表可知,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预计短期内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因此,公司短期内即期回报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由于募集资金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从项目建成投产到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未来公司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

三、董事会关于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预案中“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195万吨新能源装备用高透面板制造项目、年产150万吨新能源装备用超薄超高透面板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年产195万吨新能源装备用高透面板制造项目和年产150万吨新能源装备用超薄超高透面板制造项目

公司是目前国内领先的玻璃制造企业,主要从事光伏玻璃、浮法玻璃、工程玻璃和家居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及发展目标相匹配,是公司现有光伏玻璃业务的扩产,有利于公司继续保持规模化优势,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占有率,有效增强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有利于缓解公司的资金需求压力,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并保证在技术、设备、和人才等环节的不断投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现有业务规划与长期发展战略。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是目前国内领先的玻璃制造企业,在行业深耕多年,培育形成了精通管理和技术且具备战略眼光的领导团队,同时培养了大批理论知识扎实、实战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生产运营团队,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公司已经储备了较为丰富的核心技术及生产人员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未来随着项目的逐步建设和投产,公司将根据需要,坚持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储备充足的人力资源。

2、技术储备

公司经过多年快速发展,目前在光伏玻璃的配方、生产工艺和自爆率控制等关键技术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是我国光伏玻璃行业标准的制定者之一。

早在2006年,公司就通过自主研发成为国内第一家打破国际巨头对光伏玻璃的技术和市场垄断的企业,成功实现了光伏玻璃的国产化。2008年,公司的光伏玻璃经全球知名光伏电池组件公司一一日本夏普公司测试使用,产品质量达到与国际著名光伏玻璃制造商日本旭硝子、英国皮尔金顿公司、法国圣戈班公司相同的水平。同时,公司也是国内第一家、全球第四家通过瑞士SPF认证的企业。

目前,公司已经获得光伏玻璃相关专利近200项,同时也获得了中国科学技术部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奖,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实力,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

3、市场储备

多年来,公司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客户资源,行业地位领先,“福莱特”也已成为广大客户认可的知名品牌。

目前,公司与众多全球知名光伏组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如晶科能源、隆基绿能、晶澳科技、东方日升等,并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同时,大型光伏组件企业十分注重供应商的评审,对供应商综合实力和行业经验有较高要求,而且光伏玻璃产品取得出口国权威机构的认证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与费用,具有较高的行业壁垒。因此,一旦光伏玻璃企业成功进入大型光伏组件合格供应商名录,双方就会达成较为稳定且持久的合作关系。

丰富的客户资源保证了公司产品的产能消化,能够帮助公司新产品快速的建立市场优势,减少市场风险,有利于公司良性循环发展,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五、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一)加强募集资金监管,确保募集资金充分使用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发行后,募集资金的到位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提升公司资本实力、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三)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的规定,已制定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股东大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行使各自的法定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保障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切实履行前述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融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2-059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福莱特”)拟申请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600,000万元(含本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亦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度经营情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预计于2022年11月底完成,该发行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不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4、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0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预案公告日总股本214,689.33万股为基础,假设公司2021年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6月上市且本次发行结束前持有人暂不行权,假设公司2021年A股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内可行权的部分于2022年11月底前全部行权,并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情形;

6、假设本次预计发行数量不超过50,906.80万股,该发行股数以经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7、公司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19,919,326.43元。假设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有以下三种情况:(1)较2012年度增长10%;(2)与2021年度保持一致;(3)较2021年度下降10%;

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8、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由上表可知,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预计短期内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因此,公司短期内即期回报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由于募集资金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从项目建成投产到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未来公司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不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

三、董事会关于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预案中“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195万吨新能源装备用高透面板制造项目、年产150万吨新能源装备用超薄超高透面板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年产195万吨新能源装备用高透面板制造项目和年产150万吨新能源装备用超薄超高透面板制造项目

公司是目前国内领先的玻璃制造企业,主要从事光伏玻璃、浮法玻璃、工程玻璃和家居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及发展目标相匹配,是公司现有光伏玻璃业务的扩产,有利于公司继续保持规模化优势,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占有率,有效增强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有利于缓解公司的资金需求压力,降低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并保证在技术、设备、和人才等环节的不断投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现有业务规划与长期发展战略。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是目前国内领先的玻璃制造企业,在行业深耕多年,培育形成了精通管理和技术且具备战略眼光的领导团队,同时培养了大批理论知识扎实、实战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生产运营团队,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公司已经储备了较为丰富的核心技术及生产人员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未来随着项目的逐步建设和投产,公司将根据需要,坚持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储备充足的人力资源。

2、技术储备

公司经过多年快速发展,目前在光伏玻璃的配方、生产工艺和自爆率控制等关键技术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是我国光伏玻璃行业标准的制定者之一。

早在2006年,公司就通过自主研发成为国内第一家打破国际巨头对光伏玻璃的技术和市场垄断的企业,成功实现了光伏玻璃的国产化。2008年,公司的光伏玻璃经全球知名光伏电池组件公司一一日本夏普公司测试使用,产品质量达到与国际著名光伏玻璃制造商日本旭硝子、英国皮尔金顿公司、法国圣戈班公司相同的水平。同时,公司也是国内第一家、全球第四家通过瑞士SPF认证的企业。

目前,公司已经获得光伏玻璃相关专利近200项,同时也获得了中国科学技术部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奖,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实力,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

3、市场储备

多年来,公司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客户资源,行业地位领先,“福莱特”也已成为广大客户认可的知名品牌。

目前,公司与众多全球知名光伏组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如晶科能源、隆基绿能、晶澳科技、东方日升等,并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同时,大型光伏组件企业十分注重供应商的评审,对供应商综合实力和行业经验有较高要求,而且光伏玻璃产品取得出口国权威机构的认证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与费用,具有较高的行业壁垒。因此,一旦光伏玻璃企业成功进入大型光伏组件合格供应商名录,双方就会达成较为稳定且持久的合作关系。

丰富的客户资源保证了公司产品的产能消化,能够帮助公司新产品快速的建立市场优势,减少市场风险,有利于公司良性循环发展,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五、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一)加强募集资金监管,确保募集资金充分使用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发行后,募集资金的到位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提升公司资本实力、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三)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的规定,已制定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股东大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行使各自的法定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保障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切实履行前述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2-061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40,000股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年6月9日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40,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一)激励计划履行程序

1、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崔晓钟先生于2020年6月23日至6月28日就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

2、2020年4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公司网站向全体员工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54)。

3、2020年6月29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利的情形,不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并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63)。

4、2020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20年8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46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5、2020年8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4,600,000股。

6、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以2021年5月25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7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7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登记预留A股限制性股票700,000股。

8、2021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8月16日,上市流通数量为920,000股。

9、2022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6月9日,上市流通数量为140,000股。

(二)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情况

2、预留授予情况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二、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25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5月25日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2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0,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065%。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年6月9日。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为:140,000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五、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21年度业绩已达考核目标,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满足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有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后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核,经核查认为: 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40,000股。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福莱特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福莱特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2-062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批复到期失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2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49号)的公告。该批复核准公司增发不超过7,600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2021年6月4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鉴于资本市场环境和融资时机等多方面因素的变化,本公司未能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增发事宜,因此该批复到期自动失效。根据相关规定,本公司后续若再推出股权融资计划,须重新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发行方案,并按规定进行披露后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批复的到期失效,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2-060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不存在

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公司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

(上接12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