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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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建业股份 证券代码:603948 公告编号:2022-030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89号)核准,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6,544,185.09元,上述款项已于2020年2月25日全部到账。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2月25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01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及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22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并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原“年产11万吨环保增塑剂项目”募集资金专户(303063180013000012409)予以销户,并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开设“年产17000吨电子化学品项目”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年产11万吨环保增塑剂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的《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并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6月1日,公司、子公司浙江建业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微电子”)会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303063180013000012409)在剩余资金转移至新专户后已注销。

截至2022年6月1日,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浙商证券简称为“丙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公司全资子公司建业微电子为“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03063180013000041843,截至2022年6月1日,专户余额为119,605,374.74元。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年产17,000吨电子化学品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丁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丁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电子邮件及传真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丁方存单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提供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丁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丁三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一鸣、罗军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若因工作需要,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丁方应及时以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或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