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00%控股合伙企业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号:2022-72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00%控股合伙企业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100%控股合伙企业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林天首”)于2022年6月2日收到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2)吉0221民初586号《民事裁定书》。本次诉讼涉及吉林天首的3.9亿元对外借款,公司已于2022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100%控股合伙企业收到〈律师函〉的公告》[2022-71]。
一、《民事裁定书内容》
申请人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黑山钼业”)与被申请人吉林天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黑山钼业于2022年5月31日向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天首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52.12907%的股权予以冻结。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为大黑山钼业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大黑山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52.12907%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外,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处于财产保全阶段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尚不能明确。若大黑山钼业提交诉讼申请且法院支持大黑山钼业的诉讼请求,被冻结财产一一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52.12907%的股权可能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公司存在失去核心资产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控股权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22)吉0221民初58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日